宗鏡錄卷第五十八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
【四不定法:悔、眠、尋、伺】
夫!不定有四:悔、眠、尋、伺。 (T1585.卷7)
於善染等皆不定故,非如觸等定遍心故,非如欲等定遍地故,立不定名。
『一惡作。 (T1602.卷1)
謂於已作未作,善不善事、若染不染,悵怏追變為體,能障奢摩他為業。
又《識論》稱「悔」,此即於果假立因名,先惡所作業,後方追悔故。
二睡眠。謂略攝於心,不自在轉為體,能障毘鉢舍那為業。
三尋。謂或時由思於法造作,或時由慧於法推求散行外境,令心麁轉為體,障心內淨為業。
四伺。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,依心所造,與心俱轉相應。
於所尋法略行外境,令心細轉為體,障心內淨為業。』
釋云:「尋即淺推,伺即深度;尋於麁發言,伺則細發語。」 (T1830.卷7.字異)
識論云:「四不定者,於善染等皆不定故。」 (T1585.卷7)
釋云:「 (T1830.卷7)
一解:顯不定義。此於"界、性、識"等皆不定故。
二解:簡前信等、貪等,此通三性,性不定故。」
【百法:心所有法:隨煩惱】
如上根隨煩惱,過患尤深,開惡趣門,障菩提道。
如《瑜伽論》云:『 (T1579.卷8)
煩惱差別者,多種差別應知。
謂結、縛、隨眠、隨煩惱、纏、瀑流、扼、取、繫、蓋、株杌、垢、常害、箭、所有、
根、惡行、漏、匱、燒、惱、有諍、火、熾然、稠林、拘礙,如是等類煩惱差別。
當知此中,
能和合苦,故名為結。
令於善行不隨所欲,故名為縛。
一切世間增上種子之行隨逐,故名隨眠。
倒染心故,名隨煩惱。
數起現行,故名為纏。
深難渡故、順流漂故,名為瀑流。
邪行方便,故名為扼。
能取自身、相續不絕,故名為取。
難可解脫,故名為繫。
覆真實義,故名為蓋。
壞善稼田,故名株杌。
自性染污,故名為垢。
常能為害,故名為常害。
不靜相故、遠所隨故,名為箭。
能攝依事,故名所有。
不善所依,故名為根。
邪行自性,故名惡行。
流動其心,故名為漏。
能令受用無有厭足,故名為匱。
能令所欲常有匱乏,故名為燒。
能引衰損,故名為惱。
能為鬪訟諍競之因,故名有諍。
燒所積集諸善根薪,故名為火。
如大熱病,故名熾然。
種種自身大樹聚集,故名稠林。
能令眾生樂著種種妙欲塵故、能障證得出世法故,名為拘礙。
諸如是等煩惱差別,乃至,
煩惱過患者,當知諸煩惱有無量過患。
謂煩惱起時,先惱亂其心,次於所緣發起顛倒,令諸隨眠皆得堅固,令等流行相續而轉。
能引自害、能引他害、能引俱害;生現法罪、生後法罪、生俱法罪;令受彼生身心憂苦;
能引生等種種大苦,能令相續遠涅槃樂,能令退失諸勝善法,能令資財衰損散失;
能令入眾不得無畏,悚懼無威;能令鄙惡名稱流布十方,常為智者所訶毀;
令臨終時生大憂悔,令身壞已墮諸惡趣,生那落迦中;令不證得自勝義利。
如是等過無量無邊。』
【百法:心所有法:煩惱過患由無明】
如上所作煩惱,生諸過患,皆從最初一念無明心起。何謂無明?
以不知前境本空,妄生對待,唯是自心分別。
以忿恨風,吹心識火,自燒自害,曾不覺知,不了唯心第一義諦,故曰「無明」。
癡暗所纏,空生空死。
《大智度論》云:『 (T1509.卷91)
復次,一切法性皆空無所有;汝所瞋因緣,亦皆虛誑無定。
汝云何以虛誑事故瞋罵加害乃至奪命?起此重罪業故,墮三惡道、受無量苦。
汝莫以虛誑無實事故,而受大罪。
如山中有一佛圖,彼中有一別房,房中有鬼來恐惱道人故,諸道人皆捨房而去。
有一客僧來,維那處分令住此房,而語之言「此房中有鬼神喜惱人,能住中者住。」
客僧自以持戒力、多聞故,言「小鬼何所能?我能伏之,即入房住。」
暮更,有一僧來求住處,維那亦令在此房住,亦語有鬼惱人。
其人亦言「小鬼何所能?我當伏之!」
先入者,閉戶端坐待鬼;後來者,夜暗打門求入。
先入者謂為是鬼,不為開戶。後來者極力打門,在內道人以力拒之。
外者得勝,排門得入,內者打之,外者亦極力熟打。
至明旦相見,乃是故舊同學,各相愧謝。眾人雲集,笑而怪之。
眾生亦如是,五眾無我無人,空取相致鬪諍;若支解在地,但有骨肉,無人無我。
是故菩薩語眾生言「汝莫於根本空中鬪諍作罪,鬪諍故人身尚不可得,何況值佛?」
又云:一切煩惱,雖是過去業因緣,無明是根本。 (卷90)
乃至,若知先一世無明、業因緣,則億萬世可知。譬如現在火熱,過去未來火亦如是。
復次,菩薩求無明體,即時是明,所謂諸法實相,名為實際;
觀諸法如幻如化,眾生顛倒因緣故,起諸煩惱,作惡罪業,輪轉五道,受生死苦。
譬如蠶出絲自裹縛,入沸湯火炙。
凡夫眾生亦如是,初生時未有諸煩惱,後自生貪欲、瞋恚等諸煩惱。
是煩惱因緣故,覆真智慧,轉身受地獄火燒湯煮。
菩薩知是法本末皆空,但眾生顛倒錯故受如是苦。
菩薩於此眾生起大悲心,欲破是顛倒故求於實法,行般若波羅蜜,通達實際。
種種因緣教化眾生,令住實際,是故住實際無咎。』
釋曰:
如了今世無明業是心,則能通達「過去未來一切善惡諸業,悉是自心」。
如一火性熱,則一切火皆熱。既實知已,終不更將手觸,懼燒手故。
若如實知「今現在一塵一念,悉是自心」,終不更故起心貪取前境,慮失宗故。
所以《寶藏論》云:「一切如幻,其幻不實。知幻是幻,守真抱一」。 (T1857)
如是,則智燈常照,業海自枯,究竟住於無過咎、真唯識性之實際。
於實際中,不見有一法若生若滅、若合若散。
所以《寂調音所問經》云:『 (T1490)
寂調音天子言:「文殊師利!為有煩惱故調伏?為無煩惱故調伏?」
文殊師利言:「
天子!喻如有夢為毒蛇所螫,此人為苦所逼,即於夢中而服解藥,以服藥故毒氣得除。
天子!於意云何?此人實為所螫不耶?
天子言:不也!
文殊師利言:彼毒實為除不耶?
天子言:文殊師利!如實不被螫,除亦如是。
文殊師利言:
天子!一切賢聖調伏,亦復如是。
天子!汝作是言:「為有煩惱故調伏,無故調伏」者。
天子!如我與無我、有煩惱無煩惱,亦復如是。
乃至,
一切法無我,以無主故。一切法無主,與虛空等故。
一切法無來,無所依故。一切法無去,無窠窟故。
一切法無住,無所安立故一切法無安立,生即滅故。
一切法無為,以無漏故。一切法無受,究竟調伏故。』
《大莊嚴法門經》云:『 (T0818.卷2)
文殊師利,見此大眾於金色女無染心已。
問金色女言:汝今煩惱置在何處?令諸王子乃至居士等,不生染心?
金色女言:一切煩惱及眾生煩惱,皆住智慧解脫之岸、如如法界平等法中。
彼諸煩惱非有生、非有滅,亦不安置。』
如《中觀論》偈云:「 (T1564.卷1)
染法染者一,一法云何合?染法染者異,異法云何合?」
古釋:「煩惱為能染,眾生是所染。一即能所不成,異即如同水火。俱無合義。」
《止觀》云:『 (T1911.卷8)
若一念煩惱心起,具十法界百法,不相妨礙。
雖多不有,雖一不無;多不積、一不散;多不異、一不同;多即一、一即多。
亦如初燈與暗共住,如是明暗,不相妨礙亦不相破。』
如是了達煩惱性空,則四種瀑流,唯正法行,日之能竭;七重慢阜,因平等慧風之所摧。
能害所害俱消,自縛他縛同解。逢緣猶蓮華上之水,歷事若虛空中之風。
一切時中,常居宗鏡,見萬法無異,如太虛空;因分別識生,名色影現。
分別不起,名色本虛;向性空地中,美惡平等。
如《大智度論》云:『 (T1509.卷72)
譬如除宮殿及諸陋廬,如燒栴檀及雜木。
其處虛空,無有異色,及薩婆若等諸法,求其實,皆如是。』 【皆是如】
故《淨名疏》云:『 (X0338.卷21)
但除其病不除其法者,即是明其去取也。
有師解言:如人眼病,見空中華;眼病差時,即無華可除。
眾生亦爾,妄見諸法,但除妄惑;妄惑若滅,則無法可除。
此是本無法義,何謂不除法也。
今言一切眾生悉具十法界法。
無明不了,觸處病生;若有智慧,無礙自在悉為佛事。 【不明不了】
譬如火是燒法,若觸燒痛。
謹慎不觸即是除病,不可除火。若除此火,則失溫身、照闇、成食之能。
十二因緣、三道之法亦爾,此有去取,法不同除也。
又火能燒人,得法術者,出入無礙,不須除火也。
故八萬四千煩惱,凡夫為之受惱,諸佛菩薩以為佛事也。
亦如治眼之法,去病,不得損睛珠也。
經言「為斷病本而教導」者,此正明化物也。
病本,即是一念無明取相。故《華嚴經》云:「三界無別法,唯是一心作」。
今謂唯是一念無明,取相心作也,此即三界生死之病本也。
若知無明,不起取有,即畢,故不造新,即是斷病本也。』
是知,一念之心,既名病本,亦是道原。執實成非,了空無過,悟在剎那,更無前後。
如志公和尚《道體不二科》云:『 (X1298.卷2)
眾生不解修道,便欲遣除煩惱。不知煩惱本空,將道更欲覓道。
一念之心即是,何須別處追討?
大道皎在目前,迷倒愚人不了。佛性天真自然,亦無因緣修造。
不識三毒虛假,妄執沈淪生老。昔日迷時謂晚,今日始覺非早。』
【百法:色法:地水火風〈內外〉眼耳鼻舌身.色聲香味觸法.處所攝色】
第三色法,色有十五種:『 (T1602.卷1)
一地有二種:一內、二外。
內。謂各別身內,眼等五根,及彼居處之所依止,堅硬所攝,有執受性。
復有增上積集,所謂髮毛爪齒、皮肉筋骨等,是內地體,形段受用為業。
外。謂各別身外,色等五境之所依止,堅硬所攝,非執受性。
復有增上積集,所謂礫石丘山等,是外地體,形段受用為業,又依持資養為業。
二水亦二種:一內、二外。
內。謂各別身內,眼等五根,及彼居處之所依止,濕潤所攝,有執受性。
復有增上積集,所謂洟淚涎汗等,是內水體,潤澤聚集受用為業。
外。為各別身外,色等五境之所依止,濕潤所攝,非執受性。
復有增上積集,所謂泉源谿沼等,是外水體,依治受用資養為業。
三火亦二:一內、二外。
內。謂各別身內,眼等五根,及彼居處之所依止,煖熱所攝,有執受性。
復有增上積集,所謂能令有情遍溫增熱,又能消化飲噉。
是內火體,成熟和合受用為業。
外。謂各別身外,色等五境之所依止,煖熱所攝,非執受性。
復有增上積集,所謂炎燎村城,或鑽木擊石種種求之。 【種種求火】
是外火體,變壞受用、對治資養為業。
四風亦二種:一內、二外。
內。謂各別身內,眼等五根,及彼居處之所依止,輕動所攝,有執受性。
復有增上積集,所謂上下橫行入出氣息等,是內風體,發動作事受用為業。
外。謂各別身外,色等五境之所依止,輕動所攝,非執受性。
復有增上積集,所謂摧破山崖、偃拔林木等。
彼既散壞無依故靜,若求風者動衣搖扇,其不動搖無緣故息。
如是等是外風體,依持受用、對治資養為業。
五眼。謂一切種子阿賴耶識之所執受,四大所造色為境界,緣色境識之所依止。
淨色為體,色蘊所攝,無見有對性。
六耳七鼻,八舌九身,亦爾。
此中差別者,謂各行自境,緣自境之所依止。
十色。 謂眼所行境,眼識所緣,四大所造,色蘊所攝,有見有對性。
十一聲。謂耳所行境,耳識所緣,四大所造,可聞音為體,色蘊所攝,無見有對性。
十二香。謂鼻所行境,鼻識所緣,四大所造,可嗅物為體,色蘊所攝,無見有對性。
十三味。謂舌所行境,舌識所緣,四大所造,可嘗物為體,色蘊所攝,無見有對性。
十四觸。謂身所行境,身識所緣,四大所造,可觸物為體,色蘊所攝,無見有對性。
十五法處所攝色。謂一切時,意所行境,色蘊所攝,無見無對性。』
又《百法》明:色有十一種,所謂五根六境。
『五根者。
《阿毘達磨論》云:「以造色為體:
一能造,即四大,地水火風;
二所造,即四微,色香味觸。」
六境者。
一色。有三十一。
顯色有十三:一青二黃、三赤四白、五光六影、七明八暗、九雲十煙、
十一塵、十二霧、十三空一顯色。
形色有十:一長二短、三方四圓、五麁六細、七高八下、九正十不正。
表色有八:一取二捨、三屈四伸、五行六住、七坐八臥。
法處色有五:一極逈色、二極略色、三定自在所生色、四受所引色、五遍計所執色。
五根色,以能造為體;法處境中以極逈、極略為體。
遍計所執、受所引色等四色,非是造色,無體性故,是假非實。
又除青黃赤白四色是實,長短二十七種皆是假,四實色上立故,以相形立故。
二聲。有十一種。
一因執受大種聲。
因者,假藉之義。即藉彼第八識,執受四大所發之聲,即血脈流注聲等是也。
即內四大有情作聲,皆是執受故。
二因不執受大種聲,外四大聲是。
三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。
如外四大種親造彼聲,即手是。
內四大種親造果聲,外四大種但為助緣,共造一聲。
四世所共成聲。世間言教、書籍陰陽等名共成聲,仁義禮智信等。
五成所引聲,或成所作智所引言教,即唯如來。
六可意聲。情所樂欲。
七不可意聲。情不樂欲。
八俱相違聲。非樂非不樂,名俱相違聲。
九遍計所執聲。謂外道所立言教。
十聖言量所攝聲。
十一非聖言量所攝聲。
三香。有六。
一好。約情說,隨自識變,稱己心等,方名好香。
二惡。
三平等。非好非惡。
四俱生。沈檀等與質俱起。
五和合。眾香等成一香。
六變異。未熟無香之時,名變異。
四味。有十二。
一苦、二酸、三甘、四辛、五鹹、六淡、
七可意,謂稱情故;八不可意,謂不稱情;九俱相違,上二相反。
十俱生,與質同有;十一和合,眾味聚集;十二變異,成熟後味異於前。
五觸。有二十六。
一地二水、三火四風、五滑六澁、七輕八重、九軟十緩、十一急、十二冷、
十三飢、十四渴、十五飽、十六力、十七劣、十八悶、十九癢、二十黏、
二十一病、二十二老、二十三死、二十四疲、二十五息、二十六勇。
前四,地水火風是實;餘二十二,依四大差別建立是假。
六法。』
問:色法有幾義?
答:有四義。
《百法》云:「 (X0799.卷2)
一識所依色,唯屬五根。
二識所緣色,唯屬六境。
三總相而言,質礙名色。
四別相而言,略有二種。
一者有對,若准有宗,極微所成,大乘即用能造色成。
二者無對,非極微成,即法處所攝色。」
如上地水火風,一切色法,因緣似有,體用俱虛。何者?
自體他體皆悉性空,能緣所緣俱無有力。
以自因他立、他因自生;他是自他,自是他自;互成互奪,定性俱無。
又能因所成、所從能立。能無有力則入所,所無有力則入能;互攝互資,悉假施設。
緣會似有,緣散還無。以唯識所持,終歸空性。
如《大智度論》云:『 (T1509.卷15)
復次,地若常是堅相,不應捨其相。
如凝酥、蠟蜜、樹膠,融則捨其堅相,墮濕相中;金銀銅鐵等亦爾。
如水為濕相,寒則轉為堅相。如是等種種,悉皆捨相。
復次,諸論師輩有能令無、無能令有;諸賢聖人及坐禪人,能令地作水、水作地。
如是等諸法皆可轉相。』
以無定體故,隨緣變現,不可執有執無,違於法性。
【百法:心不相應行法】
第四不相應行法,有二十四。
不相應行者。
相應者,和順義,如心王心所。
得等,非能緣故,不與心心所相應,名不相應。
又得等非質礙義,不與色相應。
又有生滅,不與無為相應,為揀四位法,故名不相應。
一得。
謂諸行種子所攝、自在生起、自相生起相續差別性。 (T1602.卷1)
又《雜集論》云:「謂於善不善無記法,若增若減,假立獲得成就。」 (T1605.卷1)
善不善無記法者,顯依處。若增若減者,顯自體。
何以故?由有增故說名成就上品信等,由有減故說名成就下品信等。
二無想定。
謂已離淨欲,未離上地欲,由於無想天,起出離想。
《雜集論》云:「於不恒行心心所滅,假立無想定。」
不恒行者,轉識所攝。
滅者,謂定心所引,不恒現行諸心心所暫時間滅。
三滅盡定。
謂已離無所有處欲,或入非想非非想處定。
又云:超過有頂,作止息想、作意為先故,
於不恒行諸心心所,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,假立滅盡定。
此中所以不言未離上欲者,為顯離有頂欲,阿羅漢等亦得此定故。
一分恒行者,謂染污意所攝。
四無想天。
謂於此間得無想定,由此後生無想有情天中,於不恒行心心所滅,假立無想異熟。
五命根。
謂於眾同分,先業所感,住時決定,假立壽命。
眾同分者,於一生中諸蘊相續。
住時決定者,劑爾所時,令眾同分常得安住。
或經百年千年等,由業所引功能差別,又依業所引第八識種,令色心不斷,名為命根。
『六眾同分。謂如是如是有情,於種種類自體相似,假立眾同分。
七異生性。謂行自相發起性,又由二障種各趣差別。 【字異】
八生。 謂於眾同分,諸行本無今有性,假立為生。
九異。 謂於眾同分,諸行相續變異性,假立為異,亦名為老。
十住。 謂於眾同分,諸行相續不變壞性,假立為住。
十一無常。謂於眾同分,諸行自相生後滅壞性,假立無常相。
十二名身。謂於諸法自性增言,假立名身。
十三句身。謂於諸法差別增言,假立句身。
十四文身。謂於彼前二文句所依諸字,假立文身。
十五流轉。謂於因果相續不斷,假立流轉。
十六定異。謂於因果種種差別,假立定異。
十七相應。謂諸行因果相稱性。
十八勢速。謂諸行流轉迅疾性。
十九次第。謂諸行一一次第流轉性。
二十時。 謂諸行展轉新新生滅性。 【字異】
二十一方。謂諸色行遍分劑性。
二十二數。謂諸行等各別相續體相流轉性。
二十三和合。 謂諸行緣會性。
二十四不和合。謂諸行緣乖性。』
此不相應行,雖不與心王、心所、色法、無為等四位相應。
然皆是心之分位,亦不離心變及出唯識真性,約一期行相分別故爾。
如《廣百論》云:『 (T1571.卷4)
自心分別所見境界即是自心,但隨眾緣,諸行種熟,自心變作種種分位。
自心所變,無實體相,何為精勤安立異法?但應信受諸法唯心。』
問:一心妙旨,八識真原。有為門中已明王所,無為法內如何指陳?
答:此申第五無為法,有為無為皆一心變起故,又不出一心性故。
問:有為、無為,各有幾種?一一行相,如何分別?
答:有為略有三種,無為略有六種。
初有為極成之法,不過三種。
《識論》云:『 (T1585.卷2)
一現所知法,如色心等。
二現受用法,如瓶衣等。如是二法,世共知有,不待因成。
三有作用法,如眼耳等。由彼彼用,證知是有。』
釋云:『 (T1830.卷2)
如色心等者,即是五識身。
他心智境,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。
此約總聚,不別分別此何識境,現量所知,非境所知。
如瓶衣等者。
此雖現見受用,而非現量所緣,是假法故,但是現世而受用物。
問: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?
答:非量收,不親緣得法自體故,非比度故,非量所收。
如眼耳等者,
此五色根非現量得,亦非現世人所共知。 【勘】
此眼耳等,各由彼彼有發識用,比知是有。
言證知者,證成道理也。
以現見果,比有因故。果,謂所生心心所法。
比量知有諸淨色根,此非現量他心智知。
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,佛智緣時亦現量得。
除佛已外,共許為論,非世共悉,是故但言此知是有。』
【百法:〈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、不動、想受滅、真如〉無為】
次約諸經論,有六種無為。
《百法》云:『
一虛空無為者,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,所顯真理,名為虛空無為。
虛空有三:
一識變虛空,即第六識上作解心,變起虛空相分故。
二法性虛空,即真如體有,離諸障礙,故名為虛空。
三事虛空,即所見頑空是也。
二擇滅無為,由無漏智起簡擇,滅諸障染,所顯真如理故。
三非擇滅無為。
有法不由擇力,起無漏智簡擇而本性淨,即自性清淨涅槃是也。
即真如本性,離諸障染,不由起智斷惑,本體淨故。
四不動無為,第四禪離八患三災,證得不動無為。
五想受滅無為。
從第四禪已上,至無所有處已來,捨受不行,并麁想亦無,顯得真如,名想受滅無為。
六真如無為,有二:
一約對得名,謂真如理,對事得名。
二簡法者,即真如簡遍計,離於生滅也。
出體者,大乘但約心變相分,假說有虛空故,非是離心外有空也。
若說本質無為者,即不離於識變有也。』
問:若說識變相分說是無為者,即是相狀之相。隨識而為,何成無為耶?
答:此說是識變,假說是無為,其實非是無為,無為是常住法故。
今此依無為體者。
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,以前後相似無有變,而唯有一類空等相故,假說無為。
此六無為,地前菩薩識變,即是有漏;若地上後得智變,即無漏。
若依法性出體者。
五種無為,皆是真如,真如體外更無別出。
六種無為,各皆依真如實德也。
問:如何聖教說真如實耶?
答:今言有者,不是真如名實有。但說有,即是遣「惡取空」故說有。
體是妙有真空故言「非空非有」。
問:如何聖教說真空為空耶?
答:謂破執「真如心外實有」故說為空。
即空其情執,即不空其真如空也。
又《識論》云:『 (T1585.卷2)
然諸契經說有虛空等,諸無為法,略有二種。
一依識變假施設有。
謂曾聞說虛空等名,隨分別有虛空等相,數習力故心等生時,似虛空等無為相現。
此所現相,前後相似,無有變易,假說為常。
二依法性假施設有。
謂空無我所顯真如,有無俱非,心言路絕,與一切法非一異等。
是法真理,故名法性,離諸障礙,故名虛空。
由簡擇力,滅諸雜染,究竟證會,故名擇滅。
不由擇力,本性清淨,或緣闕所顯,故名非擇滅。
苦樂受滅,故名不動。想受不行,名想受滅。
此五皆依真如假立,真如亦是假施設名。』
釋云:『 (T1830.卷2)
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者。
此無本質,唯心所變,如極微等變似空等相現,此皆變境而緣故也。
真如亦是假施設者。
真如約詮,而詮體是一。』
此五無為,依真如上假名空等,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,故真如名亦是假立。
如食油蟲等不稱彼體,唯言顯故。
譬如有蟲名曰食油,實非食油,假名食油,不稱體故。真如亦爾。
又《釋摩訶衍論》云:『 (T1668.卷2)
無為有四:一真如無為、二本覺無為、三始覺無為、四虛空無為。
有為法有五種:
一者根本無明有為、二者生相有為、三者住相有為、四者異相有為、五者滅相有為。
是名為五。
且四無為者,以何為體?有何等用?
頌曰:「依各有二種,所謂通及別。如體用亦爾,隨釋應觀察。」
論云:
真如無為,有二所依:
一者通所依。非有為非無為,一心本法以為體故。
二者別所依。生滅門內,寂靜理法以為體故。
本覺無為,有二所依:
一者通所依。非有為非無為,一心本法以為體故。
二者別所依。生滅門內,自然本智以為體故。
始覺無為,有二所依:
一者通所依。非有為非無為,一心本法以為體故。
二者別所依。生滅門內,隨他起智以為體故。
虛空無為,有二所依:
一者通所依。非有為非無為,一心本法以為體故。
二者別所依。生滅門內,無所有事以為體故。
復次,
真如無為有二種用:一者通用,一切諸法令出生故;二者別用,平等之性令不失故。
本覺無為有二種用:一者通用,不守自性故;二者別用,不轉變故。
始覺無為有二種用:一者通用,隨妄轉故;二者別用,對治自過故。
虛空無為有二種用:一者通用,欲有令有故;二者別用,空無之性令不失故。
是名二用。
此中所說,通謂他義,別謂自義。
五種有為,以何為體?有何等用?
頌曰:「依各有二種,所謂通及別。如體用亦爾,隨釋應觀察。」
論曰:
根本無明,有二種依:
一者通所依。非有為非無為,一心本法以為體故。
二者別所依。生滅門內,大力住地以為體故。
生相有為,有二種依:
一者通所依。非有為非無為,一心本法以為體故。
二者別所依。生滅門內,細分染法以為體故。
住相,有二種依:
一者通所依。非有為非無為,一心本法以為體故。
二者別所依。生滅門內,麁分染法以為體故。
異相、滅相。
二種通依別依,如前住相有為所說無別。
復次,
根本無明有為有二種用。一者通用。能生一切諸染法故;二者別用。隨所至處作礙事故。
生相有為,有二種用。一者通用。於上下中與其力故;二者別用。隨所至處作礙事故。
如說生相,住異亦爾。
滅相有為,有二種用。一者通用。於上及自與其力故;二者別用。能作礙事故。
是名二用。
以何義故作如是說:「有為無為,一切諸法通以一心而為其體」。
於《道智契經》中,作如是說:「
爾時文殊師利白佛言:
世尊!阿賴耶識具一切法過於恒沙,過於恒沙如是諸法,以誰為本,生於何處?
佛言:如是有為無為一切諸法,生處殊勝,不可思議。何以故?
於非有為非無為處,是有為法是無為法而能生故。
文殊又白佛言:世尊!云何名為非有為非無為處?
佛言:
非有為非無為處者。
所謂一心本法,非有為故能作有為,非無為故能作無為。
是故我言:生處殊勝,不可思議。
復次,善男子!
譬如庶子有二所依:一者大王、二者父母。
有為無為一切諸法,亦復如是,各有二依,謂通達依及支分依。
復次,善男子!
譬如一切草木有二所依:一者大地、二者種子。
有為無為一切諸法,亦復如是,各有二依,謂通達依及支分依。」
乃至廣說。
與生滅和合者,即是開示能熏所熏之差別故。 【與和合】
云何開示?所謂顯示染淨諸法,有力無力、互有勝劣故。
今當作二門分明顯說:一者下轉門、二者上轉門。
生滅門中,不出此二。如是二門,云何差別?
頌曰:「諸染法有力,諸淨法無力,背本下下轉,名為下轉門。
諸淨法有力,諸染法無力,向原上上轉,名為上轉門。」
論曰:由染淨諸法互有勝劣故,二種轉門得成而已。
今當先說初下轉門,根本無明以何等法而為所熏?於何時中而作熏事?
頌曰:「所熏有五種,為一法界心,及四種無為。
非初非中後,取前中後故,如契經明說。」 【取初中】
論曰:根本無明,以五種法而為所熏,謂一法界及同無為熏一法界。
其相云何?
頌曰:「一種法界心,有二種自在,謂有為無為。
是根本無明,依於初自在,而能作熏事。」
論曰:一法界心,有二種自在。
一者有為自在,能為有為法而作依止故;
二者無為自在,能為無為法而作依止故。
根本無明,依初自在,能作熏事,非後自在。
《中實契經》中作如是說:根本無明,熏自所依分際之量,非他所依故。
熏真如法,其相云何?
頌曰:「真如無為法,有二種作用,所謂通及別,如前決擇說。
是根本無明,依於初作用,而能作熏事,餘無為亦爾。」
論曰:
真如無為有二種用,謂通及別,如前所說。
根本無明依初作用,能作熏事,非後作用。
如說真如,餘三無為亦復如是,皆依初作用,非後用故。
作熏事時量,非初亦非中後,取前中後故。
《本智契經》中作如是說:大力無明作熏事時,初及中後一時俱取,而非別取故。
此中所說能熏所熏,以何義故名言熏?
謂能引彼法而合自體,不相捨離俱行俱轉,故名能熏。
又能與彼法不作障礙,若隨若順不違逆故,名為所熏。
謂五種有為法,能熏四種無為法及一法界心。
所熏五法隨來,而與五能熏,共會和合,同事俱轉。
是故說言: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。
如大無明,一心本法為通依故,依初自在作熏習事。四相有為,應如是知。
如大無明,依四無為通達作用,能作熏事。四相有為,應如是知。』
宗鏡錄卷第五十八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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