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鏡錄卷第七十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
夫祖佛正意,本顯一心。何必教中更談陰界?
答:隨妄心而破妄境,謂顯人空;除異執而說異門,成法解脫。
無有定法故,號之為阿耨菩提。病差藥消,如筏喻之法尚應捨。
《識論》問云:『以有《阿含》證驗知故, (T1588)
若但心識虛妄分別見外境界,不從色等外境界生眼識等者,以何義故,如來說眼色等十二種入?
明知應有色香味等外境界也!
答曰:偈言:「說色等諸入,為可化眾生,依前人受法,說言有化生。」
如來依彼心業相續不斷不絕,是故說有化生眾生。
又說言無我無眾生無壽者,唯因緣和合有諸法生。
如來如是說色等入,為令前人得受法故。
以彼前人未解因緣諸法體空,非謂實有色香味等外諸境界。
問:若實無有色等入者,以何義故,如來經中作如是說?
答曰:偈言:「依彼本心智,識妄取外境。是故如來說,有內外諸入。」
此依無始心意識等種子轉變,虛妄見彼色香味等外諸境界。
是故如來依此虛妄二種法故,作如是說:一本識種子、二虛妄外境界等。
依此二法,如來說有眼色等入。
問:依如是偈說,有何功德利益?
答:偈曰:「觀虛妄無實,如是入我空。觀於諸法異,入諸法無我。」
為令聲聞解知,因彼六根六塵生六種識,無有一法是實覺者,乃至無有一法是實見者。
為令可化諸眾生等,作是觀察,入人無我空。
觀於諸法異者。
謂菩薩觀察,實無色等外塵一法可見,乃至實無一觸可覺。
如是觀察,得入因緣諸法體空。
為欲遮彼虛妄分別,故說色等一切諸法畢竟空無,非無言處皆悉空無。
無言處者,所謂諸佛如來行處。
如是唯有真識,更無餘識,不能如是分別觀察,入於識空。
如是依識說入一切諸法無我,非謂一向謗真識我,說言無有佛性實我。 【實我/實識】
又如來方便漸令眾生得入我空及法空,故說有內識,而實無有內識可取。
若不如是,則不得說我法空。
以是義故,虛妄分別,此心於彼心、彼心知此心。』
《辯中邊》『 (T1600.卷1)
頌云:「識生變似義、有情我及了。此境實非有,境無故識無。」
變似義者,謂似色等,諸境性現。
變似有情者,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。
變似我者,謂染污末那與我癡等,恒相應故。
變似了者,諸餘六識,了別相麁故。
此境實非有者,謂似義似相,無行相故;似我似了,非真現故,皆非實有。
境無故識無者,謂所取義、有情、我、了別等四境無故,能取諸識亦非實有。』
是以,若約大根頓悟之人,尚不得一,何況說多?
何以故?以執多故,迷了一故,悟於迷多中,根有不同,遂開陰處界。
『若迷心不迷色,則數為五陰; (T1918.卷1)
若迷色不迷心,則數為十二處;
若心色俱迷者,則數為十八界。』
若直見真心神解之性,則非一非多、非法非數。
其餘能詮之教,皆是善巧之門,將逗機宜,廣申破立,欲顯真空之理。
先明幻有之端,究竟指歸一心之海。
問:於世間法蘊身中,作何見解成外道義?云何通達成佛法義?
答:外道不達諸法因緣和合成諸蘊,凡有所為皆是識陰。
便於蘊上,執有實我,受用自在,名為神主。
於似常似一相續之中,說有神性,是「外道義」。
若了內外和合,因緣所成,唯識所變,似境所現即第八識任持不斷,似有相續,即「佛法義」。
外道不知,將為實有;迷無性之理,執身見之愚。
問:前破五陰六入、十八界、七大性。識義俱無,云何建立唯識?
答:一為遣境故立識。何者?若不因識,何以立境?若不顯識,何以遣境?
二為以有妄想心故能知名義。何者?若無妄則不能顯真,若無真則不能破惑。
故知,破立在我,染淨由心。
《三無性論》云:『 (T1617.卷1)
今為成就此依他性故說成立道理,此性不但以言說為體。何以故?言說必有所依故。
若不依亂識品類名言得立,無有是處。
若不爾,所依品類既無有,所說名言則不得立。
若爾則無二性,無二性故,則無惑品。
無惑品故,則有二過:一不由功用,自然解脫、二則生死涅槃不可顯現。
由無此二過失故,是故應知決有依他性。』
有此性故世諦立。若不立世諦,亦不得真諦。何者?以了俗無性故即成真諦。
若擬無二諦,是惡取邪空,非善通正理。
又若無真諦之本,何以垂俗諦之跡?本迹雖殊,不思議一。
如《法華玄義》廣釋本迹為六:『 (T1716.卷7)
本者,理本,即是實相一究竟道;迹者,除諸法實相,其餘種種皆名為迹。
又理之與事皆名為本;說理說事皆名教迹也。
又理事之教皆名為本;稟教修行名為迹,如人依處則有行迹,尋迹得處也。
又行能證體,體為本;依體起用,用為迹。
又實得體用,名為本;權施體用,名為迹。
又今日所顯者為本,先來已說者為迹。約此六義,以明本迹也。
一約理事明本迹者。
從無住本立一切法。無住之理,即是本時實相,真諦也;一切法,即是本時森羅,俗諦也。
由實相真本垂於俗迹,尋於俗迹即顯真本;本迹雖殊,不思議一。
故經云:「觀一切法空如實相,但以因緣有,從顛倒生。」
二理教明本迹者。
即是本時所照二諦,俱不可說故,皆名本也。
昔佛方便說之,即是二諦之教,教名為迹。
若無二諦之本,則無二種之教;若無教迹,豈顯諦本?本迹雖殊,不思議一也。
經偈云:「是法不可示,言詞相寂滅。以方便力故,為五比丘說。」
三約教行為本迹者。
最初稟昔佛之教以為本,則有修因致果之行。
由教詮理而得起行,由行會教而得顯理;本迹雖殊,不思議一也。
經偈云:「諸法從本來,常自寂滅相,佛子行道已,來世得作佛。」
四約體用明本迹者。
由昔最初修行契理,證於法身為本。
初得法身本故,即體起應身之用,由於應身得顯法身;本迹雖殊,不思議一也。
經云:「吾從成佛已來,甚大久遠若斯。但以方便教化眾生,作如此說。」
五約權實明本迹者。
實者,最初久遠實得法應二身,皆名為本。
中間數數唱生唱滅,種種權施法應二身,故名為迹。
非初得法應之本,則無中間法應之迹,由迹顯本;本迹雖殊,不思議一也。
經云:「是我方便,諸佛亦然。」
六約今已論本迹者。
前來諸教已說理事,乃至權實者,皆是迹也;
今經所說久遠理事,乃至權實者,皆名為本。
非今所明久遠之本,無以垂於已說之迹;非已說迹,豈顯今本?本迹雖殊,不思議一也。
經偈云:「諸佛法久後,要當說真實。」』
問:世間無有一法不從緣生。具幾因緣,能生萬法?
答:曾無心外法,能與心為緣,但是自心生,還與心為相。
義海云:『 (T1875.卷1)
明緣起者,如見塵時,此塵是自心現。由自心現,即與自心為緣。
由緣現前,心法方起,故名塵為緣起法也。
經云:「諸法從緣起,無緣即不起。」乃至,則知塵體空無所有。
今悟緣非緣,起無不妙。但緣起體寂,起恒不起;達體隨緣,不起恒起。
如是見者,名實知見。』
何謂實知見?
若見緣而不見體,即是常見;若見體而不見緣,即是斷見。
今從因緣而見性,則不落常;於真性中而緣起,則不墮斷。
名實知見。
所以廣辯因緣行相者,謂因事而顯理,令理不孤;因理而成事,令事融即。
然約經論,隨順世諦所立,有四因緣,內外假立,不無行相。
一因緣者。
論云:一因緣,謂有為法親辦自果,此體有二:一種子、二現行。 (T1585.卷7)
釋云:「
若一切煩惱種,被加行智折伏已,永無生現行用。
雖種子是因緣法,以不能生現行故,不得名因緣。又如將心種望色現,亦不名因緣。
若心種生心現、色種生色現等,皆是因緣,此雙通新本二類種子故。」
二等無間緣。
謂八現識及彼心所,前聚於後,自類無間,等而開導,令彼定生。 (T1585.卷7)
釋云:『 (T1830.卷7)
八現識及心所者,出緣體唯見自證,此是緣體,總名現識。
簡色、不相應、種子、無為,非此緣性。
論說:等無間緣,唯望一切心心所說,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。
開者,避義與後處義。
導者,招引義,即前法避其處,招引後法令生。
前聚於後者,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,非開導故。
自類者,顯非他識為緣。
無間者,顯雖前無間為後緣,非中間隔。
等而開導者,顯緣義。 (顯前滅一心,為後心心所緣…)
令彼定生者,即顯後果,
雖經久遠,如經八萬劫,前眼識望後亦為此緣,以彼後果當定生故。
即簡入無餘,依最後心,無果定生,故非此緣。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。』
問:心與心所既非自類,如八種識恒時俱轉,體用各殊。如何俱起望後,並得互為緣義?
答:論云:『 (T1585.卷7)
心與心所雖恒俱轉,而相應故,和合似一,不可施設離別殊異,故得互作等無間緣。』
「和合似一者。 (T1830.卷7)
同一所緣及同一依、同一時轉、同一性攝。 (同所依)
不可離別令其殊異,不同八識行相,所緣及依各不等,故非互為緣。」
又但除却入無餘依者外,餘一切心心所皆是等無間緣,以力用齊等,無自類間隔故。
三所緣緣,『 (T1585.卷7)
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,或相應所慮所託。此體有二:一親、二疎。
若與能緣體不相離,是見分等內所慮託,應知彼是親所緣緣。
若與能緣體雖相離,為質能起內所慮託,應知彼是疎所緣緣。
親所緣緣,能緣皆有,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故。
疎所緣緣,能緣或有,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。』
釋云:『 (T1830.卷7)
謂若有法者,
謂非遍計所執。
所執無體,不能發生能緣之識,故非是緣。緣者必是依他。今此必是有體方緣。
是帶己相者,
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。帶者是挾帶義;相者體相,非相狀義。
謂正智等生時,挾帶真如之體相起,與真如不一不異、非相、非非相。
若挾帶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,是所緣故。
若相言體,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,亦心挾帶而有。
相者,相分義或體相義,真如亦名為相——無相之相。
所以經言皆同一相,所謂無相。
親所緣緣者。
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,簡他識所變,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,唯是見分內所慮託。
此有二種:
一是有為,即識所變名內所慮託。
二是無為,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,即如自證緣見分等,並是此例。
此說親緣。
疎所緣緣,
與能緣心相離法是,謂即他識所變,及自身中別識所變,仗為質者是。
又親所緣者,即謂見分是帶己相。此疎中,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,故名所緣。
又親所緣緣,但是能緣之心皆有,離內所慮託之相分,一切心等必不行故。
今大乘中,若緣無法,不生心也。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,以是心外法故。
如執實我法,雖無本質,然離彼法,心亦生故。
又《觀所緣緣論》頌云: (卷2)
內色如外現,為識所緣緣,許彼相在識,及能生識故。
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,是依他性,有體法故,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故。
論云:見託彼生,帶彼相起故。
見託彼生,即是緣義。然心起時,帶彼相起,名為所緣;帶是挾帶逼附之義。』
《百法》云:「
護法明此所緣如見相,無定相分。以本智親證如體,不取相故,與如體冥合故。
即無相狀之相,即但有體相之相。即挾帶之義,亦所緣緣。」
難云:若有見分,即有分別相,何名無分別相也?又云無能取耶?
答:雖有見分,而無分別,復無能取。正智緣如,親挾附體相緣故,更無相狀之相,說無相分。
言無能取者,即無分別妄執實能取故,不無內分能緣見分。
又難:若言無相分者,《所緣緣論》云:「依彼生,帶彼相,故名所緣相。」
若無真如相分者,即無所緣。
護法云:亦有所緣緣義。
雖見相分,而可有帶如相起,不離故,即本智見分親挾帶真如之體相起,故名所緣緣。
如自證分親帶見分名所緣緣,此亦應爾,實無變帶之義,唯有挾帶名所緣緣故與後得別也。
若變相分緣者,便非親證,即如後得智,應有分別。既異後得,即明知有見分無相分也。
又一切見分皆有挾帶境相義者,由相不離見故,即是挾帶之義。
不離有二。
一者有為相分,望自能變之識。血脈相連,猶如父子,故名不離。
二者真如等境,雖非識變,然是識等實體,故名不離。
問:《所緣緣論》偈云:「內色如外現,為識所緣緣,許彼相在識,及能生識故。」
是以,外境雖無,而有內色似外境現,為所緣緣。
既外相在識,即是俱起,以相在故。云何復能生識,能作識緣?
答:如眼等識,帶彼相起,雖即同時,不礙前後,以展轉相因,成所緣緣之理。
《論》『 (T1624)
問云:此內境相,既不離識,如何俱起能作識緣?
頌答云:「決定相隨故,俱時亦作緣。或前為後緣,引彼功能故。」
境相與識,定相隨故,雖俱時起亦作識緣。
而外諸法,理非有故,定應許在識非餘。此根功能與前境色,從無始際,展轉為因。』
如是諸識,唯內境相為所緣緣,理善成立。
問:所明挾帶是親所緣緣者,為復挾體挾用?
答:應作四句分別:
一體挾體者,即自證分緣證自證分,證自證分却緣自證分是也。
二用挾用者,即八識心心所見分,緣自親相分是也。
三用挾體者,即根本智見分,緣真如是也。
四體挾用者,即自證分,緣見分也。
問:所緣緣義,於八識,如何料簡親疎?
答:《百法》云:
護法解此第八心及心所名此品,若因若果,疎所緣有無不定。
若因中第八識,託他人扶塵器世間境,自變相分緣,即可互受用,有疎所緣義。
若是自他緣義,五根及種子不互變緣,即無疎所緣緣義也。
又有色界,即有扶塵器世間,可互扶塵,即有疎所緣緣;
若無色界,即無色可扶託故,即無疎所緣緣義也。
若自第八識,緣自三境,唯有親所緣緣也,此是「因中料簡」。
若至佛果位中第八識,
若緣自境及緣真如,及緣過未一切無體法時,即無疎所緣緣也。
若緣他佛身土,即變影而緣,亦有疎義。
即第八識心王自果位中,疎所緣緣有無不定。
若第八五心所因果位中,皆有疎所緣緣也。
若為託第八心王三境為質而緣故。
若第七識者。
論云:第七心品,
未轉依位,是俱生故,必扶外質故,亦定有疎所緣緣。
於轉依位,此非定有,緣真如無外質故。
今言此第七識,
有漏位中者,體是俱生,任運無力,必扶第八識以為外質故,自方變影緣故,即定有疎所緣緣。
若約無漏時,即疎所緣緣有無不定。
若第七根本智相應心品,緣真如,即無疎緣;若後得智緣如,即有疎緣。
若是無漏第七,緣過未及諸無體法,皆無疎所緣緣。
問:何故有漏第七起執事,須扶託本質起耶?夫是執者構畫所生,即不合假於外質而起?
答:執有二:
一有強思分別計度而起執者,即所託外質有無不定,如第六識獨生散意是也。
二者有任運起執,即第七識是,為第七心心所是俱生任運,自無力起,要假外質自方起執也。
故知,第七有漏位中,疎所緣緣有無不定。
若第六識者。
此識身,『 (T1585.卷7)
心品行相猛利,於一切位能自在轉,所仗外質或有或無,疎所緣緣有無不定。』
於因果位中,皆自在轉,或分別起,或俱生故。
緣一切法時,有仗質起、有不仗質起;緣境最廣故,疎所緣緣有無不定。
若前五轉識者。『
未轉依位,麁觀劣故,必仗外質故,即定有疎所緣緣。 (T1585.卷7)
若轉依位,此非定有,緣過未等無外質故。』
前五轉識,因果位中,約諸根互用,亦須仗質而起,定有疎所緣緣;若至果位,有無不定。
諸識互緣者。
第八識,與前七為所緣緣;即八識相分,與五識為所緣緣。
第六識,緣第八四分為所緣緣。
第七即唯託第八見分為所緣緣。
即第八識四分為本質,即前七識見分變相分緣。
即第八與前七為所緣義,故八於七有也。
即第八與前七為疎所緣緣。
七於八無者。
即前七不與第八為所緣緣。
以第八不緣前七故,不託前七生故,唯緣自三境為所緣緣。
又廣釋云:古大乘師,立所緣緣義者。
彼云:「謂若有法者,即有體本質法名緣。
言是帶己相者,即相分名所緣相,相質合說名所緣緣。
所言帶己相者,帶字屬心,己字屬本質,相即相分。
謂能緣心,緣所緣境時,帶起本質家己有之相分,故名是帶己相。」
被小乘正量部般若毱多不立相分師,造謗大乘論七百偈,破古大乘師所緣緣義。
云:「汝若言已相是相分將為所緣者,
且如汝大乘宗,無分別智緣真如時,不帶起真如相分。
其真如,望能緣智見分,應無所緣緣義。
必若言本智緣如亦有相分者,即違汝自宗一切經論,如何通會?」
古大乘師被此一難,當時絕救,經一十二年,無人救得大乘所緣緣義。
唐三藏救云:「
我宗大乘,解帶有二義:一者變帶變、二者挾帶變。
若變帶者,即變帶似質之已相起,是相狀之相,令根本智緣如時即無。
若挾帶者,即有根本智,親挾帶真如體相而緣,更不變相分故,亦成所緣緣。」
三藏云:「
謂若有法,即真如是有體法名緣,即此真如是本智所慮處。
又名所緣,二勢合說名所緣緣,所緣即緣。」
持業釋:「
亦如八識見分,各緣自親相分時,皆是挾帶,乃至,內二分相緣亦爾。
故知,本智緣如,雖不變相分,然親挾帶真如體相而緣,亦成所緣緣。」
古大乘師,
錯解所緣緣義者。
夫所緣緣義者,以有體法是緣,即此有體法是能緣心所慮處故,便名所緣。
今古大乘師,既唯將實相分為所緣者,錯之甚矣!
正解所緣緣義者。
謂若有法是帶已相者,謂若有法者即有實法,簡於假法及遍計相分無體法。
無體法但是所緣,不成緣。
夫為緣者,須是有體實法。有力用故能牽生識,即實圓成依他是有體法。
言是帶已相者。帶有二義: (T1830.卷7)
一者變帶,即八箇識有疎所緣緣,本質是為託。
此有體境為本質,變似質之相起,名為變帶。
二者挾帶,即一切親所緣緣實相分是,為此相分不離能緣心故。
其能緣心,親挾此相分而緣,名為挾帶。
言已相者,亦有二義:
且第一於變帶疎所緣緣上說者。
即變似質之己相,已者體也。
即相分似本質已體,此是相狀之相。
二於挾帶親所緣緣上說者。
即能緣心上,親挾帶所緣相分之已相。
此是境相之相,即不同於疎所緣緣,帶本質家之已相起。
忽有人問云:言是帶已相者,未審能緣心,帶誰家之已相而緣?
應答云:「
若疎所緣緣,即變帶本質家之已相緣;
若親所緣緣,即挾帶相分家之已相緣。
又疎所緣緣,是帶相狀之相,即帶似質之相狀;
若親所緣緣,即帶境相之相,以親挾境相而緣故。」
有人云:帶能緣心之已相者,此人不會所緣義。
問:若言親挾帶境相及變帶似質之相狀起,成親疎二緣者,即外色法亦成親疎二緣。
且如將鏡照人時,於鏡面上亦能親挾於人影像,以人影不離於鏡面故,應成親所緣緣。
又鏡面望外邊人本質,應成疎所緣緣?
答:將所慮簡之。意云:「
夫為所緣緣者,須對能緣慮法所慮,方名所緣緣。
今鏡面既非能緣慮法者,即鏡中人影及外邊人本質,亦不得名所慮法。
既闕所慮義者,不成所緣緣。」
外人又難:若爾者,且如第六識緣空華無體法時,有所慮義,應成所緣緣,為識是能緣慮故?
答:將所託簡之。意云:「
其意緣無體法時,雖有所慮義,又闕所託義,以空華等無體,不與能緣心為所託。
不妨但成所緣,即不成緣,由是應須四句分別:
一有所慮非所託,即遍計妄執我法等是。以無體故,但為所慮,不為所託。
二有所託非所慮,即鏡水所照人等是。此但有所託,而無所慮,以鏡水等非能慮故。
三俱句,即一切所緣,緣實相分是。
四俱非,即除鏡水等所照外,餘不緣者是。」
又親緣者,是逼附義。近義即如相分親逼附近於見分,更無餘分間隔故。
言疎者,是遠義,被相分隔故,即本質法是。
又親所緣緣,都有四類。
一有親所緣緣,從質及心而變起,即五識緣五塵境所緣相分是。
二有親所緣緣,但從心變,不仗質起,即第八識緣三境相分是。
三有親所緣緣,不由心變,亦不由質起,即根本智所證真如是。
四有親所緣緣,而非相分,即內二分互相緣是。
慈恩云:「
若與能緣體不相離,是見分等內所慮託,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者。 (T1585.卷7)
若與能緣者是見分,體不相離者,即與自證分體不相離。」
意云:
相分是見分親所緣緣,見分是自證分親所緣緣,皆不離自證分體。
此正簡疎所緣緣本質法,望能緣見分,有相離八識故。
此亦簡他人所變相分及自身八識,各各所變相分,更互相望,皆不是親。
今唯取自識所變相分名親,望能變見分,體不相離,中間更無物隔礙,方是親義。
言是見分等內所慮託者。
言見分等者,即等取自證分及第四分并本智緣如等,此皆成親所緣緣。
且如相分是見分家親所緣緣,見分即自證分親所緣緣,
自證分是證自證分親所緣緣,又真如是根本智親所緣緣。
又等取心心所緣親相分,亦是親所緣緣。
此上皆是挾帶而緣。
(未完!增上緣.見卷七一)
宗鏡錄卷第七十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