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鏡錄卷第五十二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
夫!第二能變識者。
《識論》頌云:『 (T1585.卷4)
次第二能變,是識名末那,依彼轉緣彼,思量為性相。
四煩惱常俱,謂我癡我見,并我慢我愛,及餘觸等俱。
有覆無記攝,隨所生所繫,阿羅漢滅定,出世道無有。
乃至,
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,非餘。彼無始來,一類相續似常似一故,恒與諸法為所依故。
此唯執彼為自內我,乘語勢故說我所言,或此執彼是我之我,故於一見義說二言。
若作是說,善順教理,多處唯言有我見故,我我所執不俱起故。
未轉依位,唯緣藏識;既轉依已,亦緣真如及餘諸法。
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,知諸有情緣解差別,示現種種佛影像故。』
釋云:『 (T1830.卷5)
此第七識,但緣見分,非餘相分、種子心所等。
唯緣見分者,謂無始時來,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。 (麁細一類)
似常,簡境界,彼色等法皆間斷故。
種子亦然,或被損伏,或時永斷,由此遮計餘識為我。
似一故,簡心所,心所多法故。
何故不緣餘識? (餘識/餘分)
夫言我者有作用相,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,故不緣餘識。自證等用細難知。
問: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,亦常一故? (不但/不俱)
答:夫言我者是自在義、萬物主義,與一切法而為所依。
心所不然,不可為我,故唯心王是所依故。 (不可/不計)
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,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。
若唯緣識,即唯起我,無有我所。
乘語勢故,論說我所言,非是離我別起我所執。 (非是/非實)
唯執第八是我之我,前五蘊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,後我第七所計。
或前我前念,後我後念,二俱第七所計。 (二俱/二但)
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,唯第七所計;或前是體,後是識用。 (後我是用)
於一我見之上,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,實但一我見。
多處唯言有我見故者。
《瑜伽論》云:「由此末那,我見慢等,恒共相應。」
《顯揚論》云:「由此意根,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。」
我我所執不俱起故者。
行相及境,二俱別故,不可並生。
無此事故,若已轉依位善心等可。然!彼非執故亦不可例,人法二執境是一故。
若未起對治,斷其我執,名未轉依,唯緣藏識。
初地已去,既轉依已,入無漏心,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。
二乘無學等,唯緣異熟識。
證得十種平等性者。
《佛地經》云:「
一.諸相增上喜愛。 二.一切領受緣起。
三.遠離異相非相。 四.弘濟大慈。
五.無待大悲。 六.隨諸有情所樂示現。
七.一切有情敬受所說。 八.世間寂靜皆同一味。
九.世間諸法苦樂一味。 十.修植無量功德究竟。」
即知十地有情,緣解意樂差別,能起受用身之影像。』 (緣解/勝解)
論云:「
未轉依位,恒審思量所執我相;已轉依位,亦審思量無我相故者。 (T1585.卷4)
第七末那,以思量為自性故。」
《攝論》云:『 (T1830.卷5)
思量是意,即自證分,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。今既言意,故知即是第七行相。
即是見分,體性難知,以行相顯。其實思量,但是行相,其體即是識蘊攝故。
初地已前、二乘有學,恒審思量我相,即有漏末那;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,亦名末那。
論問:如世尊言「出世末那」,云何建立?
答:有二義:
一名不必如義,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,名是假故。
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,顯通無漏,即知此名非唯有漏。』
論云:『 (T1585.卷4)
謂從無始至未轉依,此意任運,恒緣藏識,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
我癡者,謂無明,愚於我相迷無我理,故名我癡。
我見者,謂我執,於非我法妄計為我,故名我見。
我慢者,謂倨傲,恃所執我令心高舉,故名我慢。
我愛者,謂我貪,於所執我深生耽著,故名我愛。
乃至,
此四常起擾濁內心,令外轉識,恒成雜染。有情由此生死輪迴,不能出離,故名煩惱。』
釋云:
此第七意,除四惑外,不與餘心所相應者,一恒故、二內執故、三一類境生故。
所以,不作意而向外馳求,唯任運而一向內執。
此第七識,於五受中,唯捨受相應。
論云:『 (T1585.卷5)
此無始來,任運一類,緣內執我,恒無轉易,與變異受不相應故。
又問:末那心所,何性所攝?
論答云:此意相應四煩惱等,是染法故,障礙聖道,隱蔽真心,說名有覆;非善不善,故名無記。
若已轉依,唯是善性。』
《密嚴經》偈云:『 (T0682.卷1)
末那緣藏識,如磁石吸鐵,如蛇有二頭,各別為其業。
染意亦如是,執取阿賴耶,能為我事業,增長於我所,復與意識俱,為因而轉謝。
於身生煖觸,運動作諸業,飲食與衣裳,隨物而受用,騰躍或歌舞,種種自嬉遊。
持諸有情身,皆由意功力,如火輪垂髮、乾闥婆之城,不了唯自心,妄起諸分別。
身相器世間,如動鞦韆勢,無力不堅固;分別亦復然,分別無所依,但行於自境。
譬如鏡中像,識種動而見,愚夫此迷惑,非諸明智者。
仁主應當知,此三皆識現,於斯遠離處,是即圓成實。』
問:此意有幾種差別?
答:略有三種:
『論云: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、二法我見相應、三平等性智相應。 (T2810)
初通一切異生相續、二乘有學、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。彼緣阿賴耶識,起補特伽羅我見。
次通一切異生聲聞、獨覺相續、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。彼緣異熟識,起法我見。
後通一切如來相續、菩薩見道,及順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。彼緣無垢異熟識等,起平等性智。』
問:人法二執俱起,何故分位前後不同?
答:人法必依法執起,又法我通,人我局。 【人我狹】
論云:『 (T1585.卷5)
補特伽羅我見起位,彼法我見亦必現前;
我執必依法執而起,如要迷杌等,方謂人等故。』 【如夜迷杌】
釋云:『 (T1830.卷5)
今顯初位必帶後位,以初短故。
人我位必有法我,人我必依法我起故。
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,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,即法我通,人我局。』 【人我狹】
問:此第七識,云何離眼等識別有自體,出何經文?
答:論云:『聖教正理為定量故。 (T1830.卷5)
謂薄伽梵,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:集起名心、思量名意、了別名識,是三別義。
如是三義,雖通八識而隨勝顯:
第八名心,集諸法種,起諸法故;
第七名意,緣藏識等,恒審思量為我等故;
餘六名識,於六別境,麁動間斷,了別轉故。』
如《入楞伽》頌說:『 (T0672.卷6)
藏識說名心,思量性名意,能了諸境相,是說名為識。』
釋云:『 (T1830.卷5)
雖通八識,皆名心意識,而隨勝顯。
第八名心,為一切現行熏,集諸法種,現行為依,種子識為因,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。
第七名意者,因中有漏唯緣我境,無漏緣第八及真如,果上許緣一切法故。
餘六識名識,於六別境,體是麁動,有間斷法,了別轉故。易了名麁,轉易名動,不續名間。
各有此勝,各別得名。』
又論云:『 (T1585.卷5)
謂契經說:「不共無明,微細恒行,覆蔽真實。」
若無此識,彼應非有。謂諸異生於一切分,恒起迷理,不共無明,覆真實義,障勝慧眼。
如有頌說:「真義心當生,常時為障礙,俱行一切分,謂不共無明。」
是故契經說:「異生類恒處長夜,無明所盲,惛醉纏心,曾無醒覺。」
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,便違經義。謂異生位迷理無明,有行不行,不應理故。
此依六識皆不得成,應此間斷,彼恒緣故,許有末那,便無此失。』 【恒緣/恒染】
釋云:『 (T1830.卷5)
如《緣起經》有四無明:一現、二種、三相應、四不相應。或有為二:共、不共等。
今說不共者。
謂此微細常行,行相難知,覆無我理,蔽無漏智,名「覆蔽真實」。
真實有二:一無我理、二無漏見。
義有二義:一謂境義,見分境故;二謂義理,真如即理故。』
問:染污末那,常與四惑相應,如何說不共無明?
答:論云:『 (T1585.卷5)
應說四中無明是主,雖三俱起亦名不共。從無始際恒內惛迷,曾不省察,癡增上故。
乃至,
謂第七識相應無明,無始恒行,障真義智。如是勝用,餘識所無,唯此識有,故名不共。
又不共無明,總有二種:一恒行不共,餘識所無;二獨行不共,此識非有。』 (此識/此彼)
釋云:『 (T1830.卷5)
主是自在義,為因依義,與彼為依,故名不共。
何故無明名為不共?
謂從無始際,顯長夜常起,恒內惛迷。
明一切時生,不了空理,曾不省察,彰恒執我,無循反時。
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。
一恒行不共者,此識俱是,今此所論,餘識無也。
二獨行不共者,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;或不與餘俱起無明,獨迷諦理,此識非有。』
又不共無明者。
無明是主故名不共者,以主是不共義,不共即是獨一之義。
謂無明是闇義,七俱無明。
恒行不斷是長闇義,由長闇故名為長夜,唯此無明為長夜體,餘法皆無長夜之義,唯此獨有故名不共。
除此已外,餘法有一類長相續義,而無闇義。或有一類,雖有闇義,而無長相續義。
應作四句分別:
一者.有是長而非是夜,如七俱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應心品等。
二者.有是夜而非是長,如前六識相應無明。
三者.是長亦是夜,七俱無明是。
四者.非長非夜,前六識除無明,取餘貪等及因中善等、并果中觀察成事、二智相應心品等。
今此七俱無明,准此不但不與餘識共,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。
謂雖與同聚貪等俱起,而貪等無長夜闇義,貪等以染著等為義。
此以長闇為義與彼不同,故名不共。
此以第七,恒時迷闇,名不共。
六識中者,無恒時義,但有獨起之義,名為不共。
問:恒行不共無明相應,有幾種義?
答:有四義:
古德云:「
一是主者,謂前六識,無明是客,有間斷故;第七,無明是主,無間斷故。
二恒行者,有漏位中常起現行,不間斷故名恒行。
三不共者,不同第六識獨頭,名不共。
第六不共,但不與餘九煩惱同起,名為不共。
若第七名不共者,障無漏法勝故,又恒行不間斷故。
四前六識通三性心時,此識無明,皆起現行。
謂前六識善性心時,於施等不能亡相者,皆是第七,
恒行不共無明內執我,令六識等行施時,不能達三輪體空。
又以有不共無明,常能為障,而令彼當生無漏智不生。
此無明與第七識俱有故,至今不捨,故名俱行。」
又經云:
眼色為緣,生於眼識,乃至,意法為緣,生於意識。若無此識,彼意非有。
眼根色境為二緣,能發引得眼識,乃至,意識法境為二緣,能發得意識。
若無第七識者,即應第六識唯有一法境為緣,應無所依根緣也。
既有俱有根者,明知即是第七識與第六識為俱有根。
小乘云:我宗取肉團與第六識為依,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?
論主破云:亦不可說第六依於色故,第六必依意有,說意非是色故。
又說第六有三分別,隨念、計度、自性分別故。
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,即同前五識,無隨念、計度二種分別。
救云:我宗五識,根先識後故,即前念五根發後念五識。
論主破云:但有根者,如葉依種起,芽種俱時;影藉身生,身影同有。
識依根發,理必同時,無前念根發後念識故。
既若五識有俱有根,將證第六亦須有俱有根,即第七識是也。
引理證者,教中說「有思量者,即是第七識」。
小乘云:但是第六「等無間」名思量意,何要別說第七為「思量意」耶?
論主破云:且如第六意識,現在前時念等無間意,已滅無體,如何有思量用,名意耶?
且如第六識,若居現在時,雖有思量,恒名為識,不名意故;要待過去,方名意故。
須信有第七識,具恒審思量,方得名意。
意者,依止義,若等無間意,依此第七,假得意名,俱有依止思量用故。
又第七識,與四惑俱名為染污,恒審思量,名之為意。
常有恒行不共無明,故名染污。正是有覆性,即覆真緣義,蔽淨妙智。
恒審思量者,此揀第八前六識。恒者不間斷;審者決定執我法故。
問:第八亦無間斷,第六決定有思量,何不名意?
答:有四句。
一恒而非審,第八恒無間斷,不審思量我法故。
二審而非恒,即第六。雖審思量而非恒故,不名意也。
三前五俱非,非恒非審。
四第七俱攝,而恒審故,獨名意也。
問:第七思量何法?
答:執第八見分,思量有我法故。
二乘無學,無我執,以思量法我執故名意;
佛果我法二執俱無,恒審思量無我理,佛果第七亦名意。
問:為第七自體有思量?為第七相應遍行中思,名思量意不?
答:取心所思量者,即八識皆有思,何獨第七?
問:若唯取自體有思量者,即何用心所中思耶?
答:具二義:一有相應思量、二亦自體思量。今取「自體有思量」名意。
問:心所與心王一種是常審思量,執第八為我,如何不說心所為意?
答:言意者,依止義。
一者.心所,雖恒審思量,非主,是劣法,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也。
二者.自體識,有思量,與餘七識為所依止,唯取心王即名意也。
問:若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,即第七有四分,何分名思量意?
答:有二解:
第一,見分名思量。
內二分不名思量,但名意;見分不名意,有思量,以是用故思量我無我。
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,但名意,以是體故。
第二,
見分是思量相。相者,體相、相狀。
內二分是思量性,即內外皆名意。
三分皆思量,但除相分,相分是所量境也。
問:何以得知,內外三分總是思量?
答:《識論》云:「思量為性相。
內二分是體,名思量性;外見分是思量相,是用。
一種是思量,三分皆名意;即不取相分名思量,以無能緣用故。」
問:見分緣執我法,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。
自證分不緣於我相分,如何自證分亦名思量?
答:自證分,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,亦名思量也。
問:見分思量我,是非量攝。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,自證分亦是非量耶?
答:見分思量我,見分妄執故名非量。
自證是內證見分妄執故,自證體是現量。
即體用皆是思量,即內二分亦名意亦名識,見分亦名意亦名識,是意之用故。
思量是用,意是體。思量即意,持業釋也。
問:第七識但緣第八見分為我,云何不取相分及內二分等?
答:相分間斷,又是外緣內二分作用,沈隱難知不執也。
種子無作用,故不執為我,以見分作用顯現故。
問:第七識三量假實,如何分別?
答:古釋:
三量分別者。
第七見分是非量,境不稱心故。其第八見分本非是我;今第七妄執為我,即不稱本質。
又親緣第八見分,不著變相分,緣相分本非是我。
第七,又執為我,又不稱相分,即兩重不稱境,故知非量。
假實分別者。
第七緣他本質第八見分不著,但緣得中間假我相分,故境假非實。
問:中間相分為定是假,為亦通實?
答:第七中間相分是假,無實種生,但從兩頭起。此相分仍通二性。
若一半從本質上起者,是無覆性,即屬本質。
若一半從自能緣第七見分上起者,同見分,是有覆性,但兩頭心法爍起成一相分。
今言境假者,但約隨妄心我相分以說。
問:若言第七當情相分但是假,從兩頭起通二性者,
應可第七所緣我相分中,一半有覆一半無覆,一半是我一半非我。
答:其第八見分上所起無覆性相分,與能緣第七妄心遍計相分,密合一處。
若是第七,但自執妄起遍計有覆性假相分為自內我。
雖密合一處,亦不犯所執我中通二性過。如水中鹽味,但執是水,不執於鹽,水與鹽元不相離。
問:第七自有相分,如何不自緣相分,緣他第八見分為我耶?
答:古德云:今言緣見分者,即是疎緣。若言親者,唯識義何在?
又問:設許疎緣第八者,且第七自識,於何法上起執?
答:於自識相分起執。
又問:相見何別?
答:若論外境,相見全殊。
若就心論,相見無異,相即是見。故經云:「心如相顯現,見如心所依。」
問:若無末那,有何等過?
答:若無第七,則無凡可厭,無聖可欣;凡聖不成,染淨俱失。
論云:『是故定應別有此意。 (T1585.卷5)
又契經說:「
無想有情,一期生中心心所滅。
若無此識,彼應無染。謂彼長時無六轉識,若無此意,我執便無。
乃至,故應別有染污末那,於無想天恒起我執,由斯賢聖同訶厭彼。」
又契經說:「
異生善染無記心時,恒帶我執。
若無此識,彼不應有。謂異生類三性心時,雖外起諸業,而內恒執我。
內執我故,令六識中所起施等,不能亡相。」
故《瑜伽》說:「
染污末那為識依止,彼未滅時,相了別縛不得解脫;末那滅已,相縛解脫。」
言相縛者,調於境相,不能了達如幻事等,由斯見分相分所拘,不得自在故名相縛。
依如是義,有伽陀言:「如是染污意,是識之所依。此意未滅時,識縛終不脫。」』
釋云:『 (T1830.卷5)
於無想天恒起我執,由斯賢聖同訶厭彼者。
有第七,於彼起我執,是異生故,出定已後,復沈生死起諸煩惱,聖賢訶彼。
若無第七,不應訶彼,無過失果。 【果/定】
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者。
此我外緣行相麁動,非第七起。
由第七故第六起此,全由七生,增明為論。 【全/舉】
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,通三性心間雜生故。 【通/遍】
第七不緣外境生故。』
已上略錄第七末那。諸教同詮,群賢共釋,創入道者,此意須明。
是起凡聖之因,宜窮體性;乃立解惑之本,可究根原。
迷之,則為人法執之愚;悟之,則成平等性之智。
於諸識內獨得意名,向有漏中作無明主。不間不斷,無想定治而不消;常審常恒,四空天避而還起。
雖有覆而無記,不外執而內緣。常起現行,能蔽真而障道;唯稱不共,但成染而潤生。
是以,欲透塵勞,須知要徑;將施妙藥,先候病原。
若細意推尋冥心體察,則何塵而不出,何病而不消?
斷惑之門,斯為要矣!
宗鏡錄卷第五十二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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