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鏡錄卷第七十一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
夫!心不孤起,託境而方生,還有不仗境質起不?
答:有。
護法菩薩云:「
心生不必有本質正義者,若疎所緣緣有無不定,不假本質,心亦得生唯識之境。
若親相分,若待外質方生。」
慈恩云:良恐理乖唯識。 (T1830.卷8)
若第八第六有無不定,即如八識緣境時,前五第七定有本質。
第八
若緣他人扶塵根并異界器及定果色時,即有本質;
若緣自三境者,唯是親變親緣,即無本質。
第六
若緣現在十八界時,可有本質?
若緣過去十八界,或緣無體法時,將何為質?
故知六八所仗本質,有無不定。
若定果色,有變有化──言有變者,託質,即有本質;言有化者,是離質。
或有緣他起者,即有變之義,即託他為質,自變影像。
如攪長河為酥酪、變大地為黃金,此皆有本質。
或有定力生者,即有化之義,即離質化無而忽有。
如虛空華,化出樓臺七寶等事,此皆從定心離質而化。
應作四句分別本質、相分、三境有無。
一有本質,相分是實性境,即前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,并少分獨頭意識是。
二有本質,相分是假,即有質獨影及帶質境是。
三無質,相分是假,即無質獨影是。
四無質,相分是實性境,即第八心王緣三境,及本智緣如是。
又《別行鈔》云:
所緣緣者,謂是心之所慮處故,名為「所緣」。
只此所緣境,又有牽心令生,是心之所託故,復說名緣,即所緣為緣,名「所緣緣」。
緣是體,所緣是用;六識之中,所緣即緣,持業釋也。
今先立正義者。
汝毱多師不解我大乘所緣緣義,只如我大乘言是帶已相者,帶與已相各有二義。
言帶有二義者:
一者挾帶,即能緣心親挾境體而緣。
二者變帶,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。
已相亦有二義:一體相名相、二相狀名相。
且初挾帶體相者,
根本智緣真如,是挾帶體相而緣,是所緣緣。
乃至內二分相緣及自證分緣見分,亦是挾帶體相,名所緣緣。
謂能緣心親挾帶內二分見相也。
二變帶相狀相者,有兩解不同。
初龍興鈔主云:「
即有漏心心所,及無漏後得智見分,緣境之時,變相而緣。
不簡有質無質,皆是變帶名帶、相狀名相,為所緣緣也。」
第二《顯幽鈔》云:「八識見分緣自親相時,皆是挾帶者。」
然雖多此說,理恐未然。若爾,即有三失。
一挾帶變帶無別失。
親挾境體緣名為挾帶,變起相分而緣名為變帶。
今既呼相分為挾帶,故知無別。
二今古相違失。
古時挾帶有少乖理,若於變帶即乃無違。
今言相分是挾帶,古云變帶,豈不相違?
三變帶唯緣本質失。
豈無質相分,非心變耶?
今以理而推,但是相分,非論有質無質,皆名變帶。
若不變相分,直附境體,即名挾帶。
所以,唐三藏將挾帶以救前義,謂古大乘師但明變帶也。
次依論破小乘所緣緣義,分二:
初破正量部師。
論主云:「夫五識所緣者, (T1624)
謂"能緣識"帶彼相起及有實體,令"能緣識"託彼而生。」
汝正量部師若言"所緣緣義,但有能生識之一義,不許能緣眼識帶彼相起"者,
即應非是所緣緣。
大乘量云:汝眼識所緣緣是有法,應非眼識所緣緣。
宗因云:但有能生識一義故。同喻:如眼識因緣。
又返立量破云:汝眼識因緣是有法,應是眼識所緣緣。
宗因云:但有能生一義故,如眼緣色時。
此中意云:「
古大乘師不說挾帶,即本智緣真如時,為所緣緣義如有失。
若正量部不許變帶,即眼識緣色時,所緣緣義不成。」
次破經部師者。
論主云:「
汝經部師,將"外和合假色作所緣緣"者,不然。
設許汝眼識帶彼麁色相故,許作所緣亦不得名緣,以汝執假色無體故。
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,彼無實體,不能生識;但名所緣,不得名緣。
和合假色,亦復如是。」
立量破云:汝和合麁色是有法,設為眼識所緣非緣。
宗因云:汝執是假,無體故。同喻:如第二月故觀所緣緣。
論偈云:和合於五識,設所緣非緣,彼體實無故,猶如第二月。
經部有執云:「
和合麁色,雖即是假有,能成一一極微,是其實有,各得為緣,引生五識,又何不可?」
論主破云:「
其和合色等,能成極微,設許為緣,又非所緣。
以眼等識生,不帶彼極微相故,如眼識生,不帶彼眼根相。
其眼等五根,但能生眼等五識;然眼等五識,即不能緣眼等五根。
將根為喻。」
立量云: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,設為五識緣非所緣。
宗因云:五識生不帶彼相故。同喻:如五根觀所緣緣。
論偈云:極微於五識,設許非所緣;彼相分無故,猶如眼根等。
若十八部師義,已許帶彼相故,所以不破。今正解者,《疎》云:「謂若有法是帶已相。」
所言有法者,有兩解:
初《顯幽鈔》解云:
有法,即有體實法;揀於假法及遍計相無體法,但是所緣,不成緣。
夫為緣,須是有體實法,有力用能牽生識;即圓成、依他起是有體法。
二龍興云:
謂若有法者,即依圓二性。以有體故,能牽於心,名之為緣,不通無體。
若是遍計,以無體故,但有所緣而非緣體;若是所緣,即體通有無。
問:遍計所執,既也無體,不能生心,何得名為所緣?
答:無體所緣,依有體緣生;於有體法上,妄增益而有,非緣故。
兩解之中,後解為正。
問:前解有何過?
答:若前解,有法唯取實法為所緣者。然先德雖多確此義,今略推徵,有三過失:
一固違疏文失。
假法若非有體者,何以疏主將依圓二性出百法體?
以百法通假實故,今言假法無體,豈不相違?
二遍計無別失。
依圓假法既言無體,與遍計所執無體何別?
論云:「依圓是有,遍計是無」,豈不相違?
三有法例不成失。
《所緣緣體論》云:有法便言唯實。
《增上緣體論》云:有法何乃通假?即命根等,豈是實耶?
若依今明,有法通取三境,假之與實,但名有法,盡作所緣緣。
於八識中分別:
前五、第八,性境為所緣緣,揀諸假法,及遍計所執。
第七,帶質境為所緣緣,唯假非實,及簡遍計所執。
第六意識,緣於三境作所緣緣,通於假實,唯簡遍計所執。
更立量云:諸假相分是有法,定為能變心親所緣緣。
宗因云:法處有無門中,影字攝故。同喻:如實定果色;遍計所執為異喻。
或作量云:帶質、獨影是有法,是親所緣緣。
宗因云:影之差別故。同喻:如性境。
問:實法有體,名所緣緣;假法無體,非所緣緣?
答:假法有二種。
一有體假,即依、圓性中諸假法也。
二無體假,即遍計所執也,若我若法、空華兔角等。
但簡無體非所緣緣,不簡有體故。
問:若遍計所執非所緣者,如何第六緣空華等時,亦有所緣緣義?豈即有體耶?
答:但望自親相分為親所緣緣,非望空華也。
若是空華等,但於相分上妄執生華解,其體是無;若所變相分,其體是有,得成所緣緣。
問:有何教,說帶質、獨影境假相分,得為所緣緣?
答:其教極多。
下約識分別辯所緣緣。
《疏》云:「八於七有,七於八無,餘七非八,所仗質故。」 (T1585.卷8)
且如第七緣第八見分,豈非帶質境作所緣緣?乃至
《疏》云:「第六於五無,餘五於彼有。」亦是帶質境作所緣緣。
又《唯識論》云:「親所緣緣一切心生,決定皆有,離內所慮託必不能生。」(卷7)
為證極多,不能繁引。
問:應一切有體法,總是所緣緣,以是有法故?
答:《疏》云:「
是帶已相,須是能緣之心緣所緣時,帶起所緣已相。此有體法,即是所緣緣。
餘不帶起已相者,雖是有法,不為所緣緣。
如眼識緣境時,所帶起色已相。此有體法,即是眼識家所緣緣。
餘不帶起已相者,雖是有法,不是眼識所緣緣。
眼識既爾,餘識亦然。
帶與已相,各有二義。
且帶二義者。
一者挾帶,即能緣心,親附境體而緣。
二者變帶,即能緣心,變起相分而緣。
言已相,亦有二義:一體相相、二相狀相。
若無分別智緣真如,是挾帶體相而緣,是所緣緣;及內二分相緣,并自證緣見分,是挾帶。
若有漏心心所見分,及無漏後得智起見分緣境時,即是變帶相狀而緣,是所緣緣。
謂若有法是緣,是帶已相,是所緣。具此二義,名所緣緣義。
又簡法辯果者。
先引慈恩徵云:緣生於誰?誰帶已相?《疏》答云:心或相應。
此辯所緣緣果也。以所緣為緣,是因;生得心心所,是果。
言心者,即八識心王。
言或相應者,即五十一心所,有起有不起,不定故。
而言或也,即簡不立色及不相應、無為等為所緣緣;彼非心法,無緣慮故。
問:親、疎所緣緣中,於相分內,何者是實?
答:二俱不實。
《唯識鏡》云:相見二分之中,見分唯實;就相分中,真如是實。餘親疎相,皆非是實。
《疏》云:以"疎所緣緣等取親相,不即親得,不為行相"者,
疎所緣緣,能緣之心不親得本質,故疎所緣不名行相。
如前五識緣五塵時,必託第八所變五塵為其本質,五識緣時,但得自識所變相分。
以此相分必帶本質,緣相分時,疎緣本質故,疎所緣不即親得,不名行相。
五識相分各望自識,依他中假,攝假從實,無心外境,故名唯識。
其本質境,望於能變第八識體。本質之境,亦非實有故,親疎二境皆不實也。
夫所緣緣義者,大小雖通,疎親莫辯。
親則挾帶逼附而起,如鉗取物,似日舒光,親照親持,體不相離。
疎則變帶仗託附影而起,緣似質之狀,離相分之親,體不相收,內生慮託。
若如是了達,親疎不濫,方知心外無境,見法是心。
或愚暗不分,則心境宛爾。深窮緣性,始蕩情塵;細達見原,方明佛旨。
【四緣:因緣、等無間緣、所緣緣、增上緣】
四增上緣者。謂若有法,有勝勢用,能於餘法或順或違,則成增上緣義。 (T1585.卷7)
釋云:
謂若有法,亦是有體,此簡所執。
有勝勢用者,謂為勝義,即有為、無為有勝勢用,此用非是與果等用,但不障力。
能於餘法者,簡其自體,顯不同前所緣緣故。
或順或違者,顯與順違俱能為緣,與後生異法為緣,非前滅法。
謂十因中,前九是順,第十是違,亦是此緣故。
問:增上緣,約逆順、有力無力,都有幾種?
答:古釋有四種。
夫增上緣者,即簡遍計所執是無體法;須是有體法,得為增上緣。
即是依圓二性,皆是有體法,為增上緣義。
若無體法,即是我法等,全無體故,從妄執生,非增上緣。
一順。
如水土與青草等,順增上緣。
六波羅蜜行為佛果,為順增上緣。
受取二支與五果種子為順增上緣。
二違。
即如霜雹與青草作違增上緣。
又如智與惑作違增上緣,即一念間智起時,惑便斷。
即知一念有二增上:一念正與惑作違增上,便與二空理作順增上。
三有力增上。
亦名親增上,如五根發生五識等。
四無力增上。
即此人五根,望彼人五識,是無力增上,亦名疎增上。
如燈焰正生時,一切大地等法不礙此焰生,名疎增上。
但取不障礙義邊,名增上緣。
問:因緣與緣起,二義同別?
答:古德云:
因緣者,隨俗差別,即是因緣相望,顯無自性義,正是俗諦體也。
緣起者,順性無分別,即是相即相融,顯平等義,正順第一義諦體也。
【增上緣:六因十因】
問:染淨諸法有因有緣,因親緣疎成其二義。緣義已顯,因理如何?廣略備陳,都有幾種?
答:經論共立,有六因十因。
且六因者。
一能作因:
除自,餘能作者;除自體外,餘一切法,不障有為法生,總名「能作因」。
因是一切有為、無為法,是體;體上有能作之用,能作即因,持業釋——持即任持,業即業用。
因是體,能作是用,攝用歸體,名「持業釋」。
二俱有因:
俱有,互為果;心於心隨轉,俱時而有。果與因俱,名「俱有因」。
互為果者,有三:
一四大種互為俱有因,互為士用果。
二如能相、所相法——能相為因,所相為果;所相為因,能相為果。
三心、心所法——心王為因,心所為果;心所為因,心王為果。
三同類因:
即因似果、果似因。
如染性五蘊中,色蘊能引色蘊;色蘊引餘四蘊;四蘊引色蘊。
雖心色不同,同是染性故。
四相應因:
決定心心所同依,即心王、心所具五義:
一同一所依根;二同一所緣境;三同一時;四同一事;五同一行相。
具足五義,名「相應」。
相應之因:且如觸心所引起心王時,心王是相應法是果即勝,心所是因即劣,依主釋也。
五遍行因:
為同地染因,即十一遍使。
遍行即因,遍行即十一遍使,是體上有遍行五部為因之用,持業釋也。
六異熟因:
有漏善不善業為異熟因,因通善惡,果唯無記。
異熟即因,因即善不善業,是體上有異熟之用,持業釋也。
十因者。
《瑜伽論》云「五明中,諸佛語言,名內明」。
云何內明?
論云:「顯示正因果相,謂有十種因。
當知建立無顛倒因,攝一切因:或為雜染,或為清淨,或為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。」
云何十因?
一隨說因:謂一切法,名為先故想,想為先故說。是名彼諸法隨說因。
二觀待因:觀待此故,此為因故,於彼彼事若求若取,此名彼觀待因。
如觀待手故,手為因故有親待業;觀待足故,足為因故有往來業。
三牽引因:一切種子,望後自果,名牽引因。
四攝受因:除種子外,所餘諸緣,名攝受因。
五生起因:即諸種子,望初自果,名生起因。
六引發因:即初種子所生起果,望後種子所牽引果,名引發因。
七定異因:種種異類,各別因緣,名定異因。
八同事因:從隨說因至定異因,如是諸因總攝為一,名同事因。
九相違因:於所生法,能障礙因,名相違因。
十不相違因:此障礙因若闕若離,名不相違因。
此一切因,二因所攝:一能生因、二方便因。
當知此中,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,所餘諸因名方便因。
當知此中,若能生因,是名因緣;若方便因,是增上緣;
若等無間緣及所緣緣,唯望一切心心法說。
由彼一切心及心法,前生開導所攝受故,所緣境界所攝受故,方生方轉。
是故當知,等無間緣及所緣緣,攝受因攝。
【五果:異熟果。等流果。增上果。士用果。離繫果】
問:一心建立,已具因緣。因緣所感,必有其果。
所以《法華經》云:「如是因,如是緣,如是果,如是報。」
其果有幾種,各依何處而得?
答:凡聖通論,略有五種。
《識論》云:「 (T1585.卷7)
一者異熟果: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,自相續異熟生無記。」
釋云:「 (T1830.卷8)
有漏善者,簡無漏善;自相續者,簡他身及非情。
若但言"異熟",即六識中報,非"真異熟"攝。今為總攝彼,故言異熟生。
然本識亦名異熟生,是無記故。此位稍長,至金剛心頓斷,通三乘無學。」
一真異熟,即第八識。
二異熟生,即前六識。
然本識亦名異熟生故,從自異熟種子而生起故。
若前六識,從真異熟識生起故,亦名異熟生。
是一分心心所,緣境昧劣、不明利、不熏解心種故,是無記性。
異熟有四:
一異時而熟:異謂是別異屬因,熟謂成熟是果;異因居過去,熟果即現在,故名異熟。
二異性而熟:過去修異因,因五戒十戒等業所招天人總別報異熟果;
若因十不善惡業所招三塗不善總別報異熟果,總無記性。
三異類而熟:造異類業,受異類生,五趣各別。
四異聖而熟:謂異熟果,依分別二障種上有趣生差別功用故,聖人已無。
八識之中,唯第八具三義:一遍,簡前五識;二相續,簡第六;三業招,簡第七。
二等流果者:等謂平等,流謂流類。等流不同,有二:
一真等流:
為善、不善、無記三性為因,所引同類果,故名等流果。
如第八識中,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,果與因性同故。
即心種子生心現行,色種子生色現行,有漏種生有漏現行,無漏種生無漏現行。
名等流者,是流類義。
二假等流者:
前生令他命短,今生自身亦命短,是先殺業同類果故。
依所招總報,第八識有短長,名假等流,理實是增上果。
但取殺他令他命短,今生自命亦短,有相似義故,假名等流,實是善惡感無記果。
三增上果者:增勝殊上,但除四果外,餘一切所得果者,皆是此增上緣果收。
此增上果最廣,如四緣中增上緣,五見中邪見。
不簡有漏無漏、有為無為,但有所得果,於前四果中所不攝,皆是增上果中收。
此有二種:
一與力增上果,如外器能受用順益義故。
二不與力增上果,如他人金帛妻子等。
復有二種:一順,如眼識得明緣;二違,如遇暗相等。
四士用果者:謂諸作者、餘諸器等,成辦種種事業,名士用果。
《瑜伽論》云:「 (T1579.卷38)
一類於現法中,依止隨一切工巧業處,起士夫用。所謂士農商賈、書算占卜等事。
由此士夫之用,成辦諸稼穡財利等果,名士用果。」
問:於八識中,一一識如何各具四果?
答:古釋云:「
且如眼識從種生現,是等流果。
眼根為所依故,名增上果。
眼識作意警心,為士用果;或眼識能緣實色等,亦士用果。
眼根是第八親相分故,亦異熟果。
耳等四識亦皆例此。
若第六識種生現,是等流果。
前念意根為能引,或能引前五識故,增上果。
又能緣三世內外境等用,名士用果。
能造當來總別報,名異熟果;約與異熟為因故,名異熟果。
若第七識種生現,等流果。
前念第七與後念為所依,即增上果。
內能緣第八見分為我,即士用果。
能與真異熟識為所依故,名異熟果。
若八識種生現,名等流。
與第七為所依故,是增上果。
能緣三境及持種受熏,名士用果。當體是真異熟故。」
五離繫果者:唯聖人得,非凡夫得。
《瑜伽》《顯揚》等論皆云:「異生,以世俗智滅諸煩惱,不究竟故非此果攝。」 (T1830.卷8)
《唯識論》云:「離繫果,謂無漏道斷障,證得無漏法故。」 (T1585.卷8)
若本智與真如合時,是離繫果攝;若後得緣真如時,是士用果攝。
【六因五果:〈能作.相應/俱有.同類/遍行.異熟〉。〈增上.士用.等流.異熟.離繫〉】
問:六因能感幾果?
答:六因總感五果。
能作因,感增上果。
相應、俱有二因,得士用果。
同類、遍行二因,得等流果。
異熟因,感異熟果。
離繫果,以擇滅無為為體;體是無漏,能斷道之所證,得名離繫果。
問:相應、俱有,二因何別?
答:相應,唯心心所法;俱有,即通色通心。
得士用果者,緣二種因,各於所得果,有士夫力用,名同體別。
問:同類、遍行,二因何別?
答:同類,遍三性,通有漏無漏;遍行,唯染污別也。
二種因所得之果,皆似於因,名等流果也。
夫四緣、六因、十因、五果者,收盡凡聖之道,能成教法之門;
闕之則一法不圓,昧之則終為外道。
且四緣者。
因緣,則於有為之門,親辦自果。
無間,則為開導之義,萬有咸生。
所緣,則具慮託而方成,約親疎而俱立。
增上,則有勝勢力,不障他緣。
六因者。
能作因,則業用成辦。
俱有因,則更互同時。
同類因,初後相似。
相應因,則決定一緣。
遍行因,則同其染類。
異熟因,則成熟後果。
十因者。
隨說因,為諸法先導之門。
觀待因,了現得作用之事。
牽引因,則令成自果。
攝受因,則能攝萬緣。
生起因,令萬類能生。
引發因,使諸果成辦。
定異因,則種類各別。
同事因,則體總一如。
相違因,能起障礙之門。
不違因,隨順緣生之理。
五果者。
異熟果,則因生果熟,異時而成。
等流,則因果性同,流類無濫。
增上,則力用殊勝,能助他緣。
士用,則功業所成,能獲財利。
離繫,則斷障證真,超諸漏縛。
總攝如上因緣報成五果,咸歸真異熟第八識中,斯異熟果門於異時而熟。
若起一念善,如將甜種子下於肥田內;或生一念惡,似植苦種子下向瘦田中。
以水土因緣、時節際會,則抽芽布葉次第而生,華發果成積漸而熟。
此染淨種子,異熟亦然。
若作善因,下人天之樂種;或興惡行,生四趣之惡田。
靡起善惡因,終無苦樂報;不下麁好種,豈有華果生?
故知,
因果相酬,唯識變定。如鏡現像,似影隨形;無有影而不隨形,無有鏡而不現像。
斯則無有作而不受報,無有果而不酬因。法爾如然,世所共悉。
唯有不作者,業果定難羈,但了一心宗者,緣皆頓息。
是以,了唯識理,無所用心,終不妄興三界業果。
以唯識變定故,懼業之人方能信受。
如《前定錄》云:「
昔韓公滉之在中書也,嘗召一吏,不時而至,怒將鞭之。
吏曰:某別有所屬,不得遽至。
晉公曰:宰相之吏,更屬何人?
吏曰:某不幸,兼屬陰官。
晉公以為不誠,怒曰:既屬陰司,有何所主?
吏曰:某所主,三品已上食料。
晉公曰:若然!某明日當以何食?
吏曰:此雖細事,不可顯言。乞疏於紙,過後為驗。
乃如之,而繫其吏。
明旦遽有詔命,
既對,適遇太官進食糕糜一器,上以其半賜晉公。晉公食之美,又以賜之。
既退,而腹脹,歸于私第,召醫視之。
曰:食物所壅,宜服少橘皮湯,至夜,可飲漿水。
明旦疾愈,思前吏言,召之。
視其書云「明晨,相公只食一飣半糕糜、橘皮湯一椀、漿水一甌」。
則皆如其言。
公固復問:人間之食,皆有籍耶?
答曰:三品已上,日支;五品已上,有權者旬支,無則月支。
凡六品至一命皆季支;其不食祿者,年支耳。」
故知:飲啄有分,豐儉無差。
所謂玉食錦袍、鶉衣藜藿、席門金屋、千駟一瓢,皆因最初一念而造。
心跡纔現,果報難逃;以過去善惡為因,現今苦樂為果。
絲毫匪濫,孰能免之?猶響之應聲,影之隨形,此必然之理也!
唯除悟道,定力所排;若處世幻之中,焉有能脫之者?
所以經偈云:「假使百千劫,所作業不忘,因緣會遇時,果報還自受。」 (T0310.卷57)
所以《財命論》云:「
貧者無立錐之地,刀彝則田逾萬頃。
餓者無擔石之儲,李衡則木號千奴。」
故《史記》:楚相孫叔敖,盡忠於國,及身死,其子貧無立錐之地。
《漢書》云:刀彝,歷官尚書郎,不隨德行,種植為務,有田萬頃,奴婢千人。
《魏志》云:華歆,効官清貧,家無擔石之儲。
《晉書》云:李衡,植橘千株,號為木奴千頭。
又不但貧富唯識變定,壽命亦然。
以先心所作慈殺之因,今定受後報脩短之果,非干今身善惡之行。
故云:無禮必斃,跖,何事而獨壽?行善則吉,橐,何事而早終?
如《莊子》云:盜跖,從卒九千,橫行天下,侵暴諸侯,而其壽考。 (雜篇)
《論語疏》云:項橐,七歲為孔子之師,而少殀焉。
宗鏡錄卷第七十一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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