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鏡錄卷第六十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
夫!此三性法,為當是一是異?若道是一,不合云「依圓是有、遍計是無」。
若道是異,又云「皆同一性,所謂無性」。
答:此三性法門,是諸佛密意所說,諸識起處,教網根由。
若即之取之,皆落凡常之見;若離之捨之,俱失聖智之門。
所以,藏法師依華嚴宗釋三性同異義:『 (T1866.卷4.字異)
一圓成真如有二義:一不變、二隨緣。
二依他二義: 一似有、二無性。
三遍計所執二義: 一情有、二理無。
由真如不變、依他無性、所執理無,由此三義故三性一際。
又約真如隨緣、依他似有、所執情有,由此三義亦無異也。』
是故,真該妄求,末徹真原,性相融通,無障無閡。
『問:「依他似有」等,豈同「所執是情有」耶? (T1866.卷4)
答:由二義故無異也:
一以彼所執,執似為實,故無異法。
二若離所執,似無起故,真中隨緣亦爾,以無所執、無隨緣故。
又以三性各有二義不相違故無異性。
且如圓成,
雖復隨緣成於染淨,而恒不失自性清淨;只由不失自性清淨故能隨緣成染淨也。
猶如明鏡現於染淨,而恒不失鏡之明淨;只由不失鏡明淨故,方能現染淨之相。
以現染淨知鏡明淨,以鏡明淨知現染淨。
是故二義唯是一性,雖現淨法不增鏡明,雖現染法不污鏡淨。
非直不污,亦乃由此反現鏡之明淨。 【反現/反顯】
真如亦爾,
非直不動,性淨成於染淨,亦乃由成染淨,方現性淨。
非直不壞,染淨明於性淨,亦乃由性淨故,方成染淨。
是故二義全體相收,一性無二,豈相違也?
由依他無性,得成似有;由成似有,是故無性。
此即「無性即因緣,因緣即無性」,是不二法門也。
所執性中,雖復當情稱執現有,然於道理畢竟是無,以於無處橫計有故,如於木杌橫計有鬼。
今既橫計,明知理無,是故無二唯一性也。
◎初門護執者。
問:真如是有耶? 答:不也!隨緣不變故。空、真如,離妄念故。
問:真如是無耶? 答:不也!不變隨緣故、不空故、聖智所行處故。
問:真如是亦有亦無耶? 答:不也!無二性故、離相違故。
問:真如是非有非無耶? 答:不也!具法故、離戲論故。 【具德】
問:依他是有耶? 答:不也!緣起無性故、約觀遣故、異圓成故。
問:依他是無耶? 答:不也!無性緣起故、能現無生故、異遍計故、是智境故。
問:依他是亦有亦無耶? 答:不也!無二性故、離相違故。
問:依他是非有非無耶? 答:不也!有多義門故、離戲論故。
問:遍計是有耶? 答:不也!理無故、無體相故。
問:遍計是無耶? 答:不也!情有故、無相觀境故、能翳真故。
問:遍計是亦有名亦無耶?答:不也!無二性故。
問:遍計是非有非無耶? 答:不也!所執性成故。
◎已上護執竟,今執成過者。
若計真如一向是有者,有二失:一不隨緣、二不待了因故。
問:教云「真如為凝然常」,既不隨緣,豈是過耶?
答:聖說真如為凝然者,此是隨緣成染淨時,恒作染淨而不失自體。
即是不異無常之常,名不思議常,非謂不作諸法,如情所謂之凝然也。
以彼真常不異無常之常,出於情外故名「真如常」。
經云:「不染而染,明常作無常;染而不染,明作無常時不失常也。」
又不異常之無常故說真如為無常。
經云:「如來藏受苦樂,與因俱,若生若滅。」
又依他是生滅法,亦得有不異常之無常、不異無常之常。
以諸緣起無常之法,即無自性方成緣起,
是故,不異常性而得無常,故云不生不滅是無常義。
此即不異於常成無常也。
又諸緣起即是無性,非滅緣起方說無性,即是不異無常之常也。
經云:「色即是空,非色滅空。」
又眾生即涅槃,不更滅也。此與真如二義同,即真俗雙融,二而無二。
故《智論》云:「智障甚盲闇,謂真俗別執」故也。
又真如若不隨緣成於染淨,染淨等法即無所依,無所依有法,又墮常也。
又真如若有者即不隨染淨,染淨諸法既無自體,真又不隨不得有法,亦是斷也。
乃至,執非有非無等四句,皆墮斷常也。
若依他執有者,
謂已有體不藉緣故,無緣有法,即是常也。
又由執有即不藉緣,不藉緣故不得有法,即是斷也。
問:依他性是有義便有失者,何故《攝論》云「依他性以為有」耶?
答:此即不異空之有,從緣無體故,一一緣中無作者故,由緣無作方得緣起。
是故非有之有,名依他有,即是聖者不動真際建立諸法。
若謂依他如言有者,即緣起有性。
緣若有性即不相藉,不相藉故即壞依他,壞依他者良由執有?
汝恐墮空斷,勵力立有,不謂不達緣所起法無自性故,即壞緣起、便墮空無。
又若依他執無者,亦有二失,
謂依他是無法者,即緣無所起,不得有法,即是斷也。
問:若說緣生為空無即墮斷者,何故《中論》廣說「緣生為畢竟空」耶?
答:聖說緣生以為空者,此即不異有之空也,此即聖者不動緣生說實相法也。
若謂緣生如言空者,即無緣生,緣生無故即無空理,無空理者良由執空?
是故汝恐墮有,猛勵立空,不謂不達無性緣生故,失性空故還墮情中惡取空也。
故清辯為成有故破於有,護法為成空故破於空也。
是故如情執無,即是斷過。
若說無法為依他者,
無法非緣,非緣之法即常也,乃至,執非有非無,皆成斷常二患。
若遍計性中,
若計所執為有者,聖智所照,理應不空,即是常也。
若妄執遍計於理無者,即失情有,故是斷也。 【理無/理有】
乃至,非有非無,皆具上失。
◎上已護過,今當顯德者。 【顯德/顯示其義】
真如是有義。何者?迷悟所依故、不空義故、不可壞故。
真如是空義,隨緣故、對染故。
真如是亦有亦無義,以具德故、違順自在故、鎔融故。
真如是非有非無義,以二不二故、定取不得故。
依他是有義,無性緣成故。
依他是無義,緣成無性故。
依他是亦有亦無義,緣成故、無性故。
依他是非有非無義,以隨取一不得故。
遍計是有義,約情故。
遍計是無義,約理故。
遍計是亦有亦無義,由是所執故。
遍計是非有非無義,由是所執故。』
故知,執則為斷常二患,不執成性德之門。但除妄情,非遣法也。
是以,不離有以談真,見有之本際;匪存無而觀法,了無之真原。
則不出有無,不在有無,何取捨之干懷,斷常之所惑乎!
是則,三性一性,情有而即是真空;一性三性,真如而能成緣起。
終日有而不有,有徹空原;終日空而不空,空該有際。
自然一心無寄,萬法俱閑,境智相應,理行融即。
方入宗鏡,瑩淨無瑕,照破古今,光吞萬彙矣!
|
有 |
空 |
亦有亦無 |
非有非無 |
真如 |
迷悟所依.不空.不壞 |
隨緣.對染 |
具德.違順自在.鎔融 |
二不二.定取不得 |
依他 |
無性緣成 |
緣成無性 |
緣成.無性 |
隨取一不得 |
遍計 |
約情 |
約理 |
由是所執 |
由所執 |
問:若不立三性,有何等過?
答:若無三性,凡聖不成,失大因緣,成斷常過。
《攝論》云:『 (T1595.卷2)
於世間中,離分別、依他二法,更無餘法。
阿賴耶識是依他性,餘一切法是分別性。
此二法攝一切法皆盡,三界唯有識故。』
『《阿毘達磨經》說:「三性法者:染污分、清淨分,彼二分。」 (T1596.卷5)
於依他性說:分別性是染污分,真實性是清淨分。 【真實/成就】
譬如金土藏有三種可見,謂一地界、二土、三金。
於地界中,土非有而可見,金實有而不可見;若以火燒,土則不現,金則顯現。
復次於地界中,土相現時,是虛妄體現;金體現時,是清淨體現。是故地界有二分。
如是如是,
此識性未為無分別智火所燒時,於識性中虛妄分別性顯現,清淨性不現。
此識性若為無分別智火所燒,於識性中實有清淨性顯現,虛妄分別性不顯現。』
故知,
妄依真起,而能覆真;真因妄顯,而能奪妄。
真妄無體,皆依識性,如土與金,俱依地界。
《攝論》問:『云何一識,成一切種種識相貌、八識、十一識等? (T1595.卷5)
答:欲顯依他性具有三性:
一識從種子生是依他有、種種識相貌是分別、分別實無所有是真實性。
一識謂一本識,本識變異為諸識故言識識。』
問:三性行相有假有實,義理可分。云何復說三無性,及云一切法皆無自性?
答:『《論》頌云:「 (T1585.卷9)
即依此三性,立彼三無性,故佛密意說,一切法無性。
初即相無性,次無自然性,後由遠離前,所執我法性。
此諸法勝義,亦即是真如。常如其性故,即唯識實性。」
即依此前所說三性,立彼後說三種無性:謂即相、生、勝義無性。
故佛密意說「一切法皆無自性,非性全無。」
說密意言顯非了義,
謂後二性雖體非無,而有愚夫於彼增益,妄執實有我法自性,此即名為「遍計所執」。
為除此執,故佛世尊於有及無,總說無性。
云何依此而立彼三?
謂依此初遍計所執,立相無性,由此體性畢竟無有,如空華故。
次依他,立生無性。此如幻事託眾緣生,無如妄執自然性故,假說無性,非性全無。
依後圓成實,立勝義無性,謂即勝義由遠離前遍計所執我法性故,假說無性,非性全無。
如太虛空,雖遍眾色,而是眾色無性所顯。
乃至,契經中說「無性言非極了義。」
諸有智者不應依之總撥諸法都無自性。』
《解深密經》偈云:『 (T0676.卷2)
相生勝義無自性,如是我皆已顯示。
若不知佛此密意,失壞正道不能往。』
相者是遍計,生者是依他,勝義是圓成。
無自性者,於此三性上,皆無妄執我法、遍計自然之自性故。
若人不知佛密意,於三性上說三無性,
破外道小乘我執,便撥菩提、涅槃、依圓皆無者,即此人失壞正道,不能往至也。
『此言三性三無性, (T1791.卷9)
不是依圓體亦無,但無遍計妄執之我法,故名「無性」也。
是以三性無際,隨一全收,真妄互融,性相無礙。』 (卷3)
如來一代時教,恒沙義門密意,總在三性門中。
真俗本末,一時收盡,以顯唯識正理,更無異轍。
以依他性是唯識體,從依他起分別即是遍計,從依他悟真實即是圓成。
『由分別故一分成生死,由真實故一分成涅槃。 (卷3)
了分別性空,即生死成涅槃;迷真實性有,即涅槃成生死。都是一法,隨緣顯義成三。
三非三而一理圓,一非一而三性具。卷舒不失,隱顯常如。
非一非三,泯性相於實地;而三而一,耀行布於義天。撮要所歸,莫先斯旨。』
問:三能變相,已細披陳。所變之相,如何開演?
答:三能變,謂異熟、思量,及了別境識。此是能變自體。 (T1830.卷7)
所變者,即見相二分,是自體分之所變故,是自體分之用故,說自體是二分所依。
《識論》云:『 (T1585.卷7)
云何應知,依識所變假說我法,非別實有,由斯一切唯有識耶?
頌曰:「是諸識轉變,分別所分別,由此彼皆無,故一切唯識。」
是諸識者,
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,皆能變似見相二分,立轉變名。
所變見分,說名分別,能取相故。
所變相分,名所分別,見所取故。
由此正理,彼實我法,離識所變皆定非有,離能所取無別物故,非有實物離二相故。
是故,一切有為無為,若實若假,皆不離識。唯言為遮離識實物,非無不離識心所法等。
或轉變者,
謂諸內識,轉似我法,外境相現。
此能轉變,即名分別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,謂即三界心及心所。
此所執境,名所分別,即所妄執實我法性。
由此分別,變似外境假我法相,彼所分別實我法性,決定皆無,前引教理已廣破故。
是故一切皆唯有識,虛妄分別有極成故。
唯既不遮不離識法,故真如等亦是有性。
由斯遠離增減二邊,唯識義成,契會中道。』
釋云:『 (T1830.卷7)
是諸識轉變者。
轉變是改轉義,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,異於自體。
即見分有能取之用,相分有質礙之用;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。
所變見分.說名分別.能取相故者。
前所變中,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,是依他性。
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,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。
是此識體所變用能分別,故名分別。
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,似所執相分者,名所分別。
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,非謂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。
起分別見者,識之用也。相見俱依自證起故。
唯既不遮不離識法.故真如等亦是有性者,
唯言不遮不離識法,真如及心所者亦不離識,故體皆有。
今此位但遮離識所分別有,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,如理應知。
此意,既有能變分別識,及所變境依他相分,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。
唯有真如心所等法,皆不離識亦是實有。
遠離增減二邊者。
無心外法故,除增益邊;有虛妄心等故,離損減邊。
離損減邊故,除撥無如空,清辯等說。
離增益邊故,除心外有法,諸小乘執。
唯識義成,契會中道。
無偏執故。』
又諸師所明,總有四分義:一相分、二見分、三自證分、四證自證分。
相分有四:
一實相名相。體即真如,是真實相故。
二境相名相。為能與根心而為境故。
三相狀名相。此唯有為法,有相狀故,通影及質,唯是識之所變。
四義相名相。即能詮下所詮義。
相分是於上四種相中,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相。
又相分有二:『 (T1736.卷65)
一識所頓變,即是本質。
二識等緣境,唯變影緣,不得本質。』
二見分者。
《唯識論》云:於自所緣,有了別用。此見分有五類:
一證見名見,即三根本智見分是。
二照燭名見,此通根心,俱有照燭義故。
三能緣名見,即通內三分,俱能緣故。
四念解名見,以念解所詮義故。
五推度名見,即比量心,推度一切境故。
於此五種見中,除五色根及內二分,餘皆見分所攝。
三自證分。為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,能作證故。
四證自證分。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緣見分不謬故,從所證處得名。
此四分義,總以鏡喻:
鏡如自證分,鏡明如見分,鏡像如相分,鏡後弝如證自證分。
【四師立義:安慧立一分.難陀立二分.陳那立三分.護法立四分】
此四分,有四師立義:
第一安慧菩薩,立一分自證分。
《識論》云:「
此自證分,從緣所生,是依他起故,故說為有。
見相二分不從緣生,因遍計心妄執而有。如是二分,情有理無。
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,有種子生是實有故。
見相二分是無,更變起我法二執。」
又是無以無似無,若准護法菩薩,即是以有似無。見相二分是有體,變起我法二執是無體故。
安慧引《楞伽經》云:「三界有漏心心所,皆是虛妄分別,為自性故。」
故知,八識見相二分,皆是遍計妄執有故,唯有自證一分是依他起性,是實有故。
《密嚴經》偈云:「 (T0681.卷7)
愚夫所分別,外境實皆無。習氣擾濁心,故似彼而轉。」
故知,但是愚夫依實自證分上起遍計妄情,變似無體二分現故。
理實二分無其實體,但是愚夫不了,妄執為實故。
所以論云:「凡夫執有,聖者達無。」
問:若言相見二分是假者,且如大地山河是相分收,現見是實,如何言假耶?
答:雖見山河等是實,元是妄執有外山河大地等,理實而論,皆不離自證分故。
所以《楞伽經》偈云:「由自心執著,心似外境轉。彼所見非有,是故說唯心。」
故知離自證分外,無實見相二分。
第二難陀論師,立二分成唯識者。
初標宗者,即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,見相二分是能所二緣也。
若無相分牽心,心法無由得生;若無能緣見分,誰知有所緣相分耶?
即有境有心等成唯識也。
見分為能變,相分是所變,能所得成,須具二分。
見分相分,是依他起性。
有時緣獨影境,即同種生;有時緣帶質境,即別種生。從種生故非遍計也。
若不許者,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。
安慧却難:汝若立相分,豈不心外有境,何名唯識?
難陀言:
見分是能緣,相分是所緣,攝所從能,還是唯識。
又汝若言無相分,則所立一分唯識不成。何以故?
安慧!執相分是妄情有,即第八所緣識中相分種子是相分攝。
即種子是能生自證現行親因緣法。
若種子相分是妄情者,何妨所生現行自證分亦是妄情?不違種子識義也。
若不許自證分是妄情者,即能生種子亦是實有,即因果皆實,證相分亦是實有。
既有相分,即有見分,能所既成,即二分成立唯識也。
又五根是第八識相分,若相分是遍計,豈有遍計根能發生五識也?
安慧云:不假五根發生五識,五識俱自從種子生也。
難問:若不假根發生.但從種子生者,汝許五識種子是第八相分不?
安答:許是第八相分。
難:既爾,即種子是遍計,能生五識亦是遍計也。
安慧救云:種子但是第八識上氣分有生現行功能故假名種子,但是習氣之異名,非實也。
難:諸聖教從種子生者名實,依他立者名假,豈有假種子生實現行?
若是假種子者,如何親報自果耶?
若種子是假法者,即因中第八識因緣變義不成;若非因緣變者,即違一切。
安慧絕救:既有能所二緣者,皆是實依他起性者,即知見相是實引證者。
《密嚴經》云:「一切唯有覺,所覺義皆無。能覺所覺分,各自然而轉。」 (T0681.卷2)
釋云:「
一切唯有覺者,即唯識也。
所覺義皆無者,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。
能覺所覺分者,能覺是依他實見分,所覺是依他實相分。
各自然而轉者,見分從心種子生,相分從相分種子生起。故知須立二分,唯識方成。
會相違者。安慧難云:若爾,前來《密嚴》《楞伽》二文,如何通會?
正會者。前來經文,不是證一分,但遮執心外實有我法等,亦不遮相分,不離心。
第三陳那菩薩,立三分。
非「前師安慧立一分即但有體而無用,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」,皆互不足。
立理者,謂立量果義。
《論》云:「能量、所量、量果別故,相見必有所依體故。」 (T1585.卷2)
相分為所量,見分為能量,即要自證分。
為證者,是量果也。
喻如尺量絹時,絹為所量,尺人為能量,記數之智名為量果。
今見分緣相分不錯,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。
今眼識見分緣青時,定不緣黃也,如見分緣不曾見境,忽然緣黃境時,即定不緣青。
若無自證分,即見分不能自記憶,故知須立三分。
若無自證分,即相見亦無。若言有二分者,即須定有自證分。
自證分喻如牛頭,二角喻相見二分。
《集量論》頌云:「似境相所量,能取相自證。」 (T1585.卷2)
釋云:
似境相所量者,即相分似外境現。
能取相自證者,能取相者即是見分,能取相分故。自證即是體也。
第四護法菩薩,立四分。
立宗者,心心所,若細分別,應有四分。
立理者,若無第四分,將何法與第三分為量果耶?
汝陳那立三分者,為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,即將自證分為量果。
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故,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?
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也。
引證《密嚴經》偈云:「 (T1585.卷2)
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。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」
心二性者,即是內二分為一性,見相二分為第二性,即心境內外二性。
能取纏者,即是能緣麁動,是能緣見分。
所取纏者,即是相縛,所緣縛也。
見種種差別者,見分通三量,有此義故言見種種差別。
前二師,皆非全不正。
第三師,陳那三分似有體用,若成量者,於中道理猶未足,即須更立第四分。
相分為所量,見分為能量,即將自證分為量果。
若將見分為所量,自證分為能量,即更將何法為量果?
故知將證自證分為量果,方足也。
見分外緣虛疎,通比非二量故,即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。
內二分唯現量故,互為果無失。
夫為量果者,須是現量方為量果,比、非定非量果。
喻如作保證人,須是敦直者,方為證;若略虛人,不能堪為保證。
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,雖是現量,以外緣即非量果。夫量果者,須內緣故方為量果。
又第七識,雖是內緣,是非量也,亦不可為量果。夫為量果者,具二義:一現量、二內緣。
又果中後得見分,雖是現量,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,即須具三義。
又果中根本智見分,雖親證真如,不變影故是心用,故非量果,即須具心體。
須具四義:一現量、二內緣、三不變影、四是心體,方為量果。
又《論》云:『如是四分, (T1585.卷2)
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
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見分攝。此言見者是能緣義。
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
如《入楞伽經》云:「由自心執著,心似外境轉。彼所見非有,是故說唯心。」
如是處處說唯一心,此一心言亦攝心所故。』
釋云:『 (T1830.卷3)
如是處處唯一心者,外境無故,唯有一心。
內執著故,似外境轉,定無外境,許有自心,不離心故總名一識。 【內執著/由執著】
心所與心相應色法,心之所變、真如識之實性。
又皆不離識故,並名唯識。』
又《清涼記》引『 (T1736.卷33)
《論》釋「第四證自證分。若無此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,應皆證故。」
釋曰:見分是心分,須有自證分;自證是心分,應有第四證。
論云:又自證分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皆有果故。
釋曰:見分是能量,須有自證果。自證量見分,須有第四果。
恐彼救云,却用見分為第三果,
故次論云:「
不應見分是第三果,見分或時非量攝故。由此見分不證第三,證自體者必現量故。」
釋曰:又意明見分通於三量。三量者,謂現量、比量、非量。
即明見緣相時,或是非量,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;或見緣相,是於比量及緣自證。
復是現量故,自證是心體,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。
見分非心體,不得與自證而為其量果,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,證自體者必現量故。
第三四分既是現量,故得相證,無無窮失。
意云:
若以見分為能量,但用三分亦得足矣;若以見分為所量,必須第四為量果。
若通作喻者,絹如所量,尺如能量,智為量果即自證分。
若尺為所使,智為能使,何物用智?
即是於人,如證自證分,人能用智,智能使人,故能更證。
亦如明鏡,鏡像為相,鏡明為見,鏡面如自證,鏡背如證自證。
面依於背,背復依面,故得互證;亦可以銅為證自證,鏡依於銅,銅依於鏡。』
宗鏡錄卷第六十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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