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鏡錄卷第七十二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
【十五依處:語.領受.習氣.有潤.無間滅.境界.根.作用.士用.真實見.隨順.善功能.和合.障不障礙】
夫!對登地大士,天鼓演無依印之法門,破外道邪倫,教主述有因緣之正道。
既立因依之處,須憑開析之門,未審依處當有幾種?
答:廣有十五依處,略有三依。
旦十五依處者。
一語依處、二領受依處、三習氣依處、四有潤依處、五無間滅依處、
六境界依處、七根依處、八作用依處、九士用依處、十真實見依處、
十一隨順依處、十二善功能依處、十三和合依處、十四障礙依處、十五不障礙依處。
《百法鈔》與十五依處配十因。 (查無)
一語依處者。
即以"法、名、想"三為語因。所言法者,即一切法。
為有此所詮諸法故,便能令諸有情內心起想。
想像此等所詮諸法已,次方安立其名,內心安立名後方能發語。
即"法、名、想"三為先,是能起,方起得所起之語。即語依處,立隨說因。
二領受依處者。
領謂頌納,受通五受,五受皆以領納為性。即領受依處,立觀待因。
觀者對義,待者藉義,即能所相對藉以立其因。
三習氣依處者。
所謂內外一種子,未來熟位未經被潤已前,此名習氣依處。即依此未潤種上,立為牽引因。
且內種者,如第八識中有無量種子。
若有漏種子未被愛取水潤已前,雖未便生現行,然此種上且有能牽引生,當起現行果子功能。
即以此種子,名牽引因。
四有潤依處。
為前習氣依處種子。
若曾被潤已去,雖未便生現行,然且潤了,即此有潤種子能與後近現行果為依處。
前習氣依處約內外種未被潤者。今有潤依處,即約內外種,曾被潤已去說。
即有潤依處,立生起因。
五無間滅依處者。
即心心所法等無間緣,謂前滅心心所為緣。緣者,是開避導引功能。
即前滅為緣,能與後念一聚心心所為依處。
其後念心心所,依他前念為緣處生,故名無間滅依處。即無間滅依處,立攝受因。
此一因寬自下六種依處,皆是攝受因攝。
六境界依處者。
即是一切所緣緣境。為此一切所緣緣境,能與一切能緣,心心所為依憑起處故。
以心不孤起,託境方生,亦一攝受因。
七根依處者。
即內六處,謂五色根及意根成六。即此六根,是八識心所心所依之處。
前無間滅依處,即取八識前念功能為依處,引後念令生。
今此根依處,即取現在五色根及第七意,名根依處,亦立攝受因。
八作用依處者。
問:何名作用依處?
答:此通作業,并作具之作用。
且作業者,即有情工巧智,能造殿堂,或造立種種器具等物。
是言作具者,即世間種種作具,如斤斧車船等所受用之具是。
但知一切疎助現緣能成辦種種事業者,皆是此作用依處。
即除却識中種子及外法種子,及種子生現行、現行熏種子、種子引種子,及親助現緣。
非作用依處,此處亦立攝受因。
九士用依處者。
即於前作用依處中,唯取作者士夫之用。
此處亦立攝受因。
十真實見依處者。
謂一切無漏見,不虛妄故名真實。
能與餘一切無漏有為法及無為法而所依,名依處,此處亦立攝受因。
此前六攝受因者,攝受即是因果相關涉義。
但除却親因緣外取餘一切疎助成因緣者,名為攝受因。
故《對法論》云:「如日水糞望穀麥芽」等。
雖有自種所生,然增彼力,名攝受因。
十一隨順依處者。
即一切色心等種現,皆有隨順自性,及勝同類品諸法故,名隨順依處。
言隨順自性者,即簡他法不得為此依因。
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,各各自望三性現行,為依為因。
言勝同類品諸法者,如無漏法。
即唯與自無漏有為,及無為勝品法為因處,不與下品劣有漏法為因。
就有漏位中,亦自有勝劣,為因果亦爾。
此處立引發因。引謂引起,發謂發生,為因能引起發生果故。
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者。
謂一切法,不簡自性他性,各各自有因果相稱,名為差別功能。
如五八戒善業定引人天;第八非引三塗,第八以不相稱故。
若十不善業,定引三塗;第八非引人天,第八性不相稱為因故。
若自界法,即與自界為因。
如是等三界一切有漏法,各各自有差別功能為因。
如長安一百二十司官職,各各自有公事為因,與所綰相稱。
若淨因者,即自三乘種子,各望自三乘有為無為果為因。
此處立定異因。
定者,是因果自相稱義,不共他故名異。
如僧人以持齋戒相稱名定,不共他俗人四業同故名異。
即一切諸法各各相望,皆有定異因。
十三和合依處者。
立同事因,從前第二領受依處,乃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。
即總攝前六因十一依,為此和合處體。
謂前十一依,各各於自所獲生住成得果中,皆有和合力故,名和合依處。
即依此處,立同事因,為觀待乃至定異。
如是六因,各共成一事故說六因為同事。
略舉一法以辯者。
且如眼識生時,待空明等緣,立此為觀待因。
由有新本二類種故,如其次第,得有牽引及生起因。
次取等無間緣及根境等,立為攝受因。望前引於後,是引發因。
由名言種故,有定異因。餘法亦爾。
十四障礙依處。
立相違因者,惑能障智,明能障暗等。即明為因,暗立為果。
即依此處,立相違因。
十五不障礙依處。
立不相違因者。
《唯識論》云:『不障礙依處, (T1585.卷8)
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,即依此處,立不相違因。』
【略說三依:因緣依/種子依。增上緣依。等無間緣依/開導依】
略說三依者。
一因緣依,即是俱有依,亦種子依。
二增上緣依,即增上緣。
三等無間緣依,即開導依。
一因緣依者,
謂自種子,諸有為法皆託此依,離自因緣必不生故。 (T1585.卷4)
此因緣依者,對果得名,因即是緣,即不取因由之義。
此因是果之所依故,即現行名果,能生種子名因緣。
又因者,是現行果之因;
緣者,即此因有親生現行果之用,名緣。
問:因緣依,與因緣何別?
答:依狹緣寬。
若因緣,即有三義:一種引種、二種生現、三現熏種。
若因緣依,即唯取"種生現"一義,是真因緣依。
若"種生種"但名因緣,不得名依,以異念因果故。
即前念無體非依,定須同時。
問:且如現熏種,亦是同念因果,何不為依?
答:現熏種,雖同念,然又闕"因沈隱、果顯現"義,亦非因緣依。
故知,唯取真因緣義名依。都具三義,方名因緣依。
一是主,即種是主。
二因沈隱、果顯現,即簡現熏種。
三因果同時,即簡"種生種"。
問:此種子為因緣依體者,取何法為能依?
答:諸有為法,皆託此依。
即一切有為緣生法色之與心,皆須託自種為依。
有此種故,一切色心現行,方始得生,離自因緣必不生故。
意云:「心現,若親自心種必不生,色法亦爾。」
二增上緣依者。
若增上緣即寬,謂通有無及疎增上。
若為依即狹,唯取有力及親增上,以五色根并意根處。
唯此內六處為增上依體,即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,但為增上,即不得為依體。
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,以意根處緣得八箇識故。
若是等無間意,即自為一依,故不取。
即此增上依須具三義:一有力、二親、三內。
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,但為緣非依。
若能依法,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。
言諸心心所者,即簡色、不相應行、無為後三位,皆無增上依。
問:其一切心心所法,若無內六處時,亦得轉不?
答:離俱有根,必不轉故。
意云:「若無所依根時,其心心所,定不得轉。」
三等無間緣依者。
等無間依,即狹,唯取心王,心王有主義故。
若四緣中等無間緣,即寬。雙通心心所,為前念心王有力,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。
名"等",以力用齊等故;無自類為間隔,名"無間"。
問:此依,以何為體?
答:以前念八識心王,總名等無間。
此是依體,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為依。
問:前念心法,已滅無體,何得為依?
答:彼先滅時,已於今識為開導故。
意云:「
彼前念心王,臨欲滅時,有其力用,能引後念令生。作此功能了,便滅。
即現在一念,有行後功能,以為法體,非取過去已滅無體法為依。」
問:其前念心王,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,未審將何法為能依?
答:諸心心所,皆託此依。即一切心心所法起,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。
問:諸心心所,若不依前滅心王,亦得起不?
答:離開導根,必不轉故。
意云:「心心所,若不得前念心王為開避引導,即無因得起。」
問:心法四緣生,何故三緣別立為依,所緣緣不爾?
答:三緣有常義、主義故,亦緣亦依。
所緣緣,皆有常義,闕主義故,但為緣不為依。
【因緣依/種子依:六義〈剎那滅.果俱有.恒隨轉.性決定.待眾緣.引自果〉】
又種子依具六義。
六義者:一剎那滅、二果俱有、三恒隨轉、四性決定、五待眾緣、六引自果。
一剎那滅者。謂體纔生,無間必滅,有勝功能,方成種子。
二果俱有者。謂與所生現行果,俱現和合,方成種子。
三恒隨轉者。謂要長時一類相續,至究竟位,方成種子。
四性決定者。謂隨因力生善惡等,功能決定,方名種子。
五待眾緣者。謂此要待自眾緣和合,功能殊勝,方成種子。
六引自果者。謂於別別色心等果,各各引生,方成種子。
【因緣依/具有依:四義〈決定.有境.為主.令心取緣〉】
又具有依者,即所依與能依俱時而有。
依者,但是一切有為生滅法,仗因託緣而生住者,皆名為依。
依具四義:一決定、二有境、三為主、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,方名所依。
此四依各有所簡。
且第一義者,若法決定,此正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。
夫為所依者,且須決定有方得。今有第六時,不決定有前五故。
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,亦是不定有。如生無色界,第八即無色根為依。
又簡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。即此能熏現識有間斷故,無決定義。
問:若有決定義,便是所依者,即如四大種及命根、五塵等及種子,皆有決定義,應是所依。
有現行識時,必決定有種子故?
答:將第二義,簡云有境。
言有境者,即有照境、緣境功能,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識,餘法皆非有境。
今四大五塵命根等,雖有決定義,而闕有境義,故非所依。
問:若具二義即名所依者,且如遍行五數,亦具決定有境二義,應與心心所為所依?
答:將第三義,簡云為主。
今遍行五數,雖有二義,闕主義故,亦非所依。
問:若具三義,便成所依者。且如第八識現行,望識中種子,亦有"決定、有境、為主"三義。
即此等八識現行,應與種子為俱有依?
答:將第四義,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。
即令能依心心所,緣取自所依家境,方成所依。
今第八現行識,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,故非所依。
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,不能取自所緣故,第八非種子所依,但為依義。
問:未審何法具此四義,足得名所依?
答:為五色根及意處。即此六處具前四義,足獨名所依。
問:內六處為俱有依,與六根體義何別?
答:俱有依,唯取六處現行,不取種子,闕有境義故;若但言六根,即通種現。
又俱有依,取所依義;若言六根,即取生長義,各據勝以論。
又若心心所法生時住時,即具俱有依。
若色法生時住時,但有因緣依即得,定無俱有依,以色法無所緣故,自體不是能緣法故。
又《瑜伽論》云:「於五識,有三依:一種子依、二俱有依、三開導依。」 (T1828.卷1)
問:所依,有幾重?
答:有四重,謂五色根、六七八識;
即五識各依自根,若後三識,即通與五識為依。
問:五色根、六七八識,四重所依,各有何用,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?
答:謂一同境、二分別、三染淨、四根本等所依別故。
言同境者,
即自五色根是。
如眼根照青色境時,眼識亦緣青色境,以青色境同,故名同境;
乃至身根識亦爾。
言分別者,
即第六識。能與前五為分別依,同緣境時,起分別故。
此是第六自體與五識為分別依。
《瑜伽論》云:「有分別無分別,同緣現在境故。即第六名有分別,前五名無分別。」
《解深密經》云:「五識起時,定有意識同緣境。」
言染淨者,
即第七識。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。
第七若在有漏位中,即與五識為染依;若成無漏時,即與前五為淨依。
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,若無即不得生。
言根本者。
即第八識。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,前五識是枝條。
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,種方生現。推功歸本,皆從第八識中成故。
此第八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,亦與萬法為根本,以能持萬法種故。
於因果位中,第八皆為根本。
此四重依各各不同,即八識俱有所依。
四種名義不同者。
如眼等五識,即同境等四種所依,各有決定義。
且如眼識,以眼根為決定同境依,以決定共取一境故。
餘四境與四根,各決定取自境亦爾。
以第六識為決定分別依,以第七識為決定染淨依,以第八識為決定根本依。
又能所依,四句分別。
一唯能依非所依,即心所法。
二唯所依非能依,即五色根。
三俱句,即八識心王。
四俱非,即外色法。
【等無間緣依/開導依:義】
又開導依者。
開者避也,即開避處所。導謂導引,導引令生。
即前念心王臨滅時,開避處所,引後念心心所,令彼生起。
即後念心心所,託前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。名開導依。
【因依之處:】
夫因依之處,則染淨出生之始;果報之境,乃苦樂成熟之時。
則十因五果以無差,三依四緣而非濫,皆為最初一念,背覺合塵,轉作能心,現為諸境。
三細識全因不覺,六麁相永為所緣,入生死旋火之輪未曾暫歇,處塵勞無間之獄,曷有出期?
若能明萬法元起之由,了一念最初之際,方知自我心起,起處無蹤。
唯我心亡滅時無跡,則永枯苦本,六趣為之氷消,頓竭愛原二死,因茲雲散。
二十八祖之正意,從此皎然。三世諸佛之本懷,於斯釋矣。
問:般若無相,不受一塵,云何廣辯四緣及諸因果?
答:夫佛道正法,皆從緣生,故云「心法四緣生,色法二緣起」。 (X0638.卷2)
若執不從緣生者,皆非正法,悉屬外道自然邪見。
且心之一法,
若無第一因緣者,無有親生現行果之義,則諸法不成立。
若無第二等無間緣者,則無開導引後生義,無有相續,全成間斷。
若無第三所緣緣者,則心無所慮處,不能牽心用,心無所託,乃心境俱成斷滅。
若無第四增上緣者,雖具前三緣,若無增上即成障礙,法亦不生。
四緣具足,方成心法。
若能明了世間因緣所生之法,方乃見無生之旨,以即生法達無生故。
且生法尚不知正因,云何能了無生妙理?
【三教之宗:儒宗五常.道宗自然.佛宗因緣】
『所以《華嚴鈔》云:「緣起深義,佛教所宗。」 (T1736.卷64)
自古諸德多云:「三教之宗,儒則宗於五常,道宗自然,佛宗因緣。」
然老子
雖云"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萬物",似有因緣而非正因緣。
言道生一者,道即虛無自然故。
彼又云"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"。
謂虛通曰道,即自然而然。是雖有因緣,亦成自然之義耳。
佛法,
雖有無師智、自然智,而是常住真理要假緣顯,則亦因緣矣!
故教說三世修因契果,非無善因惡因故。
《楞伽經》「
大慧白佛:佛說常不思議。彼諸外道亦有常不思議,何以異耶?
佛言:彼諸外道,無有常不思議,以無因故。
我說常不思議有因,因於內證,豈得同耶?」
是則真常亦因緣顯。
《淨名經》云:「說法不有亦不無,以因緣故諸法生。」
《法華經》云:「諸佛兩足尊,知法常無性,佛種從緣起,是故說一乘。」
又經云:「一切諸法,因緣為本。」
《中論》云:「未曾有一法,不從因緣生,是故一切法,無不是空者。」
則真空中道亦因緣矣。
若爾,
《涅槃經》云:「
我觀諸行悉皆無常,云何知耶?以因緣故。
若一切法從緣生者,則知無常。是諸外道無有一法不從緣生,是故無常。」
則外道有因緣矣!
釋曰:
此明外道在因緣內執於緣相,以為常住,是故破之言無常耳!
今明教詮,因緣妙理具常無常,豈得同耶?
況復宗者,從多分說,所以因緣是所宗,不應致疑。』
故知,唯是一心緣起法門,以法無自性,隨心所現。
所現之法全是自心,終無心外法能與心為緣。
所以,本末相收,皆歸宗鏡。
何者?內即是本,外即是末。以唯心義,則內收外;託境生心,則末亦收內。
若以法性為本,法性融通,緣起相由,則塵包大身,毛容剎土,故合為一大緣起也。
故知,有智慧無多聞、有多聞無智慧,俱不達實相;聞慧具足,真見心原。
又經云:「若欲學般若,應學一切法,以色無邊故般若無邊。」
又經云:「若欲了達因緣、等無間緣、所緣緣、增上緣者,應當學般若。」
《智論釋》云:「不破四緣之義,唯破四緣之執;如水中之月,不破所見,只破所取。」 (查無)
故知,但有能取執情,則非幻而成幻法;若成無所得慧,則非幻尚自不生。
執喪情虛,萬法無咎,般若真性,何所滯乎?
如《大涅槃經》云:『菩薩善知諸緣! (T0375.卷22)
菩薩摩訶薩,不見色相、不見色緣、不見色體、不見色生、不見色滅、
不見一相、不見異相、不見見者、不見相貌、不見受者。何以故?了因緣故。
如色,一切法亦如是。』
【因門六義:空有力.待/不待緣。有有力.待/不待緣。空/有.無力待緣】
又前十因四緣等義,是約法相宗說,略明行相。
今依法性宗自在無礙法門,說明其體性。
據華嚴法界緣起無盡宗,亦有因門六義、緣起十義。
今且釋因門六義者。『 (T1866.卷4)
一空.有力不待緣。
是剎那滅義。由剎那滅故,即無自體,是空也。 (原=即顯無自性)
由此滅故,果法得生,是有力也。
然此謝滅,非由緣力,故不待緣。
二空.有力待緣。
是俱有義。由俱有故方有,即顯是不有、空義也。
俱故能成有,是有力也;俱故非散,是待緣也。 (原=俱故非孤)
三空.無力待緣。
是待緣義。由無自性故是空也;因不生緣生故是無力也。
四有.有力不待緣。
是決定義。由自類不改故是有義。
然自不改而生果故,是有力義;然此不改,非由緣力故不待緣。 (原=能自不改)
五有.有力待緣。
引自果義。由引現自果,是有義。
雖得緣方生,然不生緣果,是有力義;即由此故,是待緣義。
六有.無力待緣。
恒隨轉義。由隨他故無力用。』
是故,待緣正因對緣,唯有三義。
一因有力不待緣,全能生故,不雜緣力故。
二因有力待緣,相資發故。
三因無力待緣,全不作故,用緣故。
又由上三義,
因中各有"空有"二義,二門各三,唯有六故不增減也。
何故不立第四句"無力不待緣義"者?以彼非因義,故不立。
因 |
有力.不待緣 |
有力.待緣 |
無力.待緣 |
空 |
剎那滅 |
俱有 |
待緣 |
有 |
決定 |
引自果 |
恒隨轉 |
|
全能生 |
相資發 |
全不作 |
問:果中,有六義不?
答:果中唯"空有"二義,謂從他生,無體故是空義,酬因故是有義。
若約互為因果說,
即為他因時,具斯六義;與他作果時,即唯有二義。
是故,六義唯在因中待緣者,待因事之外,增上等三緣也。
若緣起祕密義,皆具此六義。
六義,約"體用"各有四句。『 (T1866.卷4)
一約體有無四句。
一是有。謂決定義故。
二是無。謂剎那滅義故。
三亦有亦無。謂合彼引自果,及俱有無二是也。
四非有非無。謂合彼恒隨轉,及待眾緣無二是也。
二就用四句。
一由合彼恒隨,及待眾緣無二故,是不自生。
二由合彼剎那滅,及決定義無二故,是不他生。
三由合彼俱有,及引自果無二故,不共生也。
四由具三句,合其六義,因義方成故,非無因生也。』
《中觀》
『八不據遮詮,六義約表詮。 (T1866.卷4)
八不約反,情理自現;六義據現,理情自亡,有斯左右耳。 (原=六義據顯)
六義開合者,
或約體唯一,以因無二體故。
或約義分二,謂空有,以無自性故,緣起現前故。
或約用分三:一有力不待緣、二有力待緣、三無力待緣。
初即全有力,後即全無力,中即亦有力亦無力。
第四句,無力不待緣,非因故不論。
六義據"緣起自體",六相據"緣起義門"。
六義由空有義故,有相即門;由有力無力義故,有相入門; 【補→有】
由有待緣不待緣義故,有同體異體門;由諸義門故,得有毛孔容剎海等事也。』
若論相入相持,皆因有力無力,即此二義不得同時。 (查無)
若俱有力無無力者,即成多果過,一一各生故。 (T01735.卷2)
若俱無力無有力者,即成無果過,俱不生故。
論云:「因不生,緣生故;緣不生,因生故。」
以一有力能持多,以多無力即入一中;
以多有力能持一,以一無力即入多中。
是以,一塵有力能含剎海,剎海無力潛入一中。
問:有力無力,其義如何?
答:若以一有力者,是空無性義。
無性故能成諸法,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;則是一有力為主,多無力為伴。
若以多有力者,
則無一法而有自體能獨立者,皆假眾緣相待而成;則多有力為主,一無力為伴,
所以,立伴相成、自他互立;無伴則主不立,闕自則他不成。
又約用由相待故,具有力無力義,是相收及相入。
二約體由相作故,具有體無體義,是故相即及相是。
經偈云:「諸法無作用。亦無有體性。是故一切法。各各不相知。」 (T0279.卷13)
以他而為自故無體性,以相待而成故無作用,此是無力義。
又因此無知無性,方有緣起。
若一法有體則不假相依,若無相依則無諸法,若諸法不空則無道無果,此是有力義。
【緣起十門:諸緣各異.互遍相資.俱存無礙.異體相入.異體相即.體用雙融.同體相入.同體相即.俱融無礙.同異圓滿】
次緣起十門者。
『即緣起相由力,謂一與多互為緣起,相由成立故,有相即相入等。 (T1871)
此有二種。
一約緣用。有有力無力相待相依,全體相收,故有相入。
二約緣體。有空不空,能作所作,全體相是,故有相即。 【字異】
此即入二門,復有二義。
一異體相望故,有微細隱顯,謂異體相容是微細義,異體相是具隱顯義。
二同體內具德故有一多廣狹。 【勘】
謂同體相入故有一多無礙,同體相即故有廣狹無礙。
又由以異攝同故有帝網義,現於時中故,得有十世義。 (原=帝網無礙)
緣起無性故有性相無礙義,相關互攝故有主伴無礙義。』
十緣義者。『 (T1735.卷2)
一諸緣各異義。
大緣起中諸緣相望,要須體用各別,不相雜亂,方成緣起。
若雜亂者,失本緣法,緣起不成。此則諸緣各各自守一位。
經頌云:「多中無一性。一亦無有多。」
二互遍相資義。
要互相遍,方成緣起。
如一緣遍應多緣,各與彼多全為一故,此一即是多箇一也。
若此一緣不具多一,則資應不遍,不成緣起。此即一一各具一切。
經頌云:「知以一故眾。知以眾故一。」
三俱存無礙義。
凡是一緣,要具前二。以要住自一方能遍應,遍應多緣方是一故。 【勘】
以一不自作一,以多作一;以多不自多,以一作多; 【原文無】
是故唯一多一自在無礙。
或舉體全住是唯一也,或舉體遍應是多一也;或俱存、或雙泯、或總合、或全離。
經頌云:「諸法無所依。但從和合起。」
此三門總明緣起本法竟。
四異體相入義。
謂法門力用,遞相依持,互形奪故,各有全力、全無力義。 (原=諸門力用)
由一有力,必不與多有力俱,是故無有一而不持多也。 (原=而不攝多)
由多無力,必不與一無力俱,是故無有多而不入一也。
如一持多依既爾,多持一依亦然。
五異體相即義。
諸緣相望,全體形奪,有有體無體義。
是故一緣是能起能成故有體,多緣是所起所成故無體。
由一有體,必不得與多有體俱;多無體,必不得與一無體俱。
是故,無有不多之一,無有不一之多。
六體用雙融義。
一以體無不用故舉體全用,即唯有相入、無相即義。
二用無不體故,舉用全體,即唯有相即、無相入義。
三歸體之用不礙用,全用之體不失體,是則無礙雙存,亦即亦入,自在俱現。
四全用之體體泯、全體之用用亡,非即非入,圓融一味。
五合前四句,同一緣起,無礙雙存。
六泯前五句,絕待離言,冥同性海。
此上三門,於初異體門中顯義理竟。
七同體相入義。
謂前一緣所有多一,與彼一緣體無別故,名為同體。
又由此一緣應多緣故,有此多一,所應多緣既相即入,令此多一亦有即入也。
先明相入,謂一緣有力能持多一,多一無力依彼一緣,是故一能攝多、多便入一。
八同體相即義。
謂前一緣所具多一,亦有有體無體義,故亦相即。
以多一無體,由本一成,多即一也;
由本一有體,能持多一,令一攝多。 【勘】
如一有多空既爾,多有一空亦然。
九俱融無礙義。
同前六句體用雙融。
此三門,於前第二同體門中辯義理竟。
十同異圓滿義。
以前九門,總合為一大緣起,令多種義門同時具足。
由住一遍應故,有廣狹自在門。由就體有相即,就用有相入。 【字異】
由異體相容具微細門,由異體相即具隱顯門,就用相入為顯,就體相即為隱。
又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,具帝網門。
由此大緣起,即無礙法界,有託事門。
顯於時中有十世門,相關互攝有主伴門。
此圓滿門,就第三門中以辯義理竟。
經頌云:「菩薩善觀緣起法,於一法中解眾多,眾多法中解了一。」
』
如是理事開合,緣性融通,方達一心無盡之用。
【緣起三門:異體門.同體門.同異合明門】
《華嚴演義》釋云:『 (T1736.卷11)
夫緣起者,初有三門:一異體門、二同體門、三同異合明門。
所以有同異體者,以諸緣起門內有二義故。 【勘】
一不相由義,謂自具德故,如因中不待緣是。
二相由義,如待緣等是也。
初即同體門,後即異體門。
若爾,何以初異體門中云諸緣各別,不相雜亂?第二同體門中云互相遍應,方成緣起?
釋曰:「
謂要由各異,方得待緣;要由遍應,方自具德耳。
所以前之二門各生三者:
一互相依持,有力無力故;二互相形奪,有體無體故;三體用雙融,無前後故。」
此即緣起大意。
次,
第一異體門者,然由相成,方各有體。 (T1736.卷11)
二互遍相資義者。
即同體門。次,則具多箇一。
如十錢為緣,當體自是本一。
應二之時乃詺初一,以為二一;應三為三一,乃至應十為十一,故有多一。
若此一緣不具多一,則資應不遍,不成緣起。
此則一一各具一切者,
一既有十,二三四等亦各有十,故云一一各具一切,如十錢為喻。 【補】
其法界差別無盡法中各各遍應,故隨一一各具法界差別法也。
三俱存無礙義者。
唯一多一自在無礙者。總明"欲多常多,欲一常一",故云自在。
一或舉體遍應。
二或舉體全住。
三或俱存者。俱存住自及遍應也,亦俱存唯一及多一也。
四雙泯者。即由俱存則相即奪故住一,即遍應非住一也;遍應即住一非遍應也。
五或總合者,合前四句,為解境故。
六或全離者,全離前五,成行境故。
四異門相入義者。
遞相依持者,以是緣起一多等,非定性一多等。
謂一有定性,不由於多; 多有定性,不由於一。 (T1736.卷29)
今由一無定性,假多而起;多無定性,由一而生,故由無性平等之義,方成緣起。
若有一可一,此是自性一;若有多可多,此是定性多。
若是定性多,多不因於一;若是定性一,一不因於多。
今由多故一,此一不自一;今由一故多,此多不自多。
多不自多,此多則無力;此一不自一,此一則無力。 【補】
無力隨有力,一多互相收,故隨一佛會即一切佛會,一切法會即是一法會。
故此一法會,不動而常遍,不分而常多,前後互相成,如何不信?
又,
謂前一望多中,一為持邊,一能攝多;一為依邊,一能入多。 (T1736.卷11)
如一望多有依有持者,
有依者,即前多持,故一成也。 【原=故成依】
有持者,即前一有力為多依故。
言全力者,成上持。言無力者,成上依。
言常含多在已中者,一有力為持,能攝多故。
言潛入已在多中者,一無力為依,便入多故。
俱存雙泯者。
謂一攝多是第一句,多攝一是第二句,
俱存即第三句,謂即一攝一入時,即多攝多入故。
雙泯者即第四句,謂一攝一入故則多攝多入故,便一攝一入泯;
多攝多入故即一攝一入故,則多攝多入泯。故云雙泯。
對前別明二句,則有四句,亦可成六。
五俱照前四,成解境故;六頓絕前五,成行境故。
五異體相即義者。
為能起邊即有體,為所起邊即無體。
如云法從緣生,是法即空,意取所生空也,空即無體義。 (原=從緣生法)
若形奪者,以能起之緣,形對所起,奪彼所起,令無體也。
由一有體不得與多有體俱者。
謂有難言:一之與多俱有有體無體二義,云何獨言一有體耶?
故今通云:
由有無義不得並故,今一為能起邊,多必是所起故。
若不爾者,能所不成,緣起亦壞。
是故無有不多之一者,此一是多故。
無有不一之多者,此多是一故。
問:一不即多有何過?
答:有二過故。
一不成多過,謂一既不成多,餘亦不成多故。如一不成十,二三四等亦不成十,故無十過。
二多不成一過,謂若一不成十,此即不成一。由十不成故一義亦不成,以無於十,是誰一故。
一不即多成過既爾,多不即一成過亦然。
又若不相即,緣起門中空有二義即不成立,便有自性斷滅等過故。
俱存雙泯者。
俱存,謂正一攝他同己、廢己同他時,即是多攝一同己、廢己同一也。
雙泯者,以一望於多二義,即是多望於一二義故,則一望於多二義泯矣。
多望於一二義,即是一望於多二義故,即多望於一二義泯也。
旨不異前,思之。
六體用雙融義者。
一以體就用;二以用就體;三體用雙存;
四體用雙泯。以體用交徹,形奪兩亡,即入同原,故圓融一味;
五成解境;六成行境。
七同體相入義者。
此門即指前第二門,以第二是本同體門故。
如一本自是一,為本一;應二為二一,應三為三一等,只是一箇一,對他成多。
亦如一人望父名子,望子名父,望兄為弟,望弟為兄等,同一人體而有多名。
今本一如一人,多一如諸名也。
八同體相即義者。
如一有多空既爾者,例多一有體也。
由有多一,方詺本一為本一,故多一有體,本一無體也。
多一有體故,能攝本一;本一無體,潛入多一。
九俱融無礙者。
同前異體門也,即前第六門。
謂同體緣起法中,力用交涉,全體融合,方成緣起。
十同異圓滿義者。
謂前來異體四門、同體四門,及第三同異俱存,並不出同異。合居一處,不偏一門,故云圓滿。
若具足皆具十玄有多種義門,有本有末、有同有異、有即有入、四句六句等。
合前九門為同時門也。
且如"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故有帝網門"者。
同體相入,一中已含於多,更入異體,故有重重之義。
同體相入,如鏡已含多影,更入異體,如含影之鏡更入餘鏡,故有重重無盡之義。
餘九玄如文。
今結屬者,由第一本門之中融同異故, 【原=第三本門】
今則融前六門,則異體中三門與同體三門相成。
無異體,同體不成;無同體,異體不成,故六門相成。
後之七門從前三生;前三融故,後七必融,故十門一際也。
例前第三,融通亦有六句:
一或舉體全異,具入即俱。
二或舉體全同,亦具入即俱。
三或具同異,雙現無二體故。
四或雙非同異,以相奪俱盡故,謂同即異故非同,異即同故非異。
五或具前四,為解境故。
六或絕前五,成行境故。
故約智顯理,諸門不同。廢智忘筌,一切叵說。說與不說,無礙難思,沒同果海。
唯亡言遺照,庶幾玄趣耳。 【勘.取→趣】
如上緣起總因云「外由內變,本末相收」, (T1736.卷64)
外諸器界,內識頓變,增上之果亦因自業,故云內變。
內即是本,外即是末,以唯心義則內收外,以末攝本。
若以法性為本,法性融通,緣起相由,則塵包一身,毛容剎土。故合為一大緣起。
』
宗鏡錄卷第七十二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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